案例一: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與馬某某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1日,受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眾檢驗研究院有限公司對阜陽市潁上縣慎城鎮潁陽路農貿市場12號樓169號攤位個體戶馬某某經營的水產品“鳊魚”、“鯽魚”進行抽檢。經檢驗該批水產品鳊魚中所含的恩諾沙星檢驗結果為2415.8ug/kg,鯽魚中所含的恩諾沙星檢驗結果為158.8ug/kg,均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的要求,單項判定不合格。涉案鳊魚15公斤、鯽魚20公斤,全部對外銷售完畢,合計銷售金額為660元。2019年1月25日,潁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馬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5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裁判結果
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馬某某銷售的水產品“鳊魚”“鯽魚”中所含的恩諾沙星檢驗結果均不符合要求,給不特定消費者健康造成潛在危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馬某某銷售總金額為660元,且未提供合法進貨來源。判決馬某某按其銷售額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金6600元,并在阜陽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案例二:楊某某訴瀏陽市金猴出口煙花廠、瀏陽市大江南煙花有限公司等人產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瀏陽市金猴出口煙花廠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瀏陽市大江南煙花有限公司監制生產,兩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是鄭習和。肥東縣虹韻商貿有限公司與瀏陽市金猴出口煙花廠簽訂《煙花爆竹安全買賣合同》,購買該廠生產的“閃光雷”爆竹并銷售給方先道,2018年5月16日,畢玉樂從方先道處購買“閃光雷”爆竹,楊某某等人義務幫工,燃放爆竹過程中,炸傷楊某某右眼。后經鑒定,楊某某因意外受傷致右眼盲目4級,構成八級傷殘。
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產品責任糾紛案件,應當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生產者所承擔的責任應當是無過錯責任。瀏陽市金猴出口煙花廠、瀏陽市大江南煙花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案涉煙花產品經檢驗合格,產品符合國家法定的強制性標準,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應當承擔責任。據此,維持肥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即瀏陽市金猴出口煙花廠、瀏陽市大江南煙花有限公司賠償楊某某損失225719.5元。
案例三:朱某某訴南陵縣約曼美甲店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3日,朱某某來到南陵縣紐曼美甲店接受祛斑服務,在店內支付祛斑服務費3500元、祛斑水900元;2019年7月11日,再次向紐曼美甲店購買祛斑水。朱某某使用期間出現不適,經咨詢屬于正常現象。2019年7月30日,朱某某向紐曼美甲店購買第三瓶祛斑水;2019年8月15日,朱某某支付1260元購買日霜、晚霜,后因出現皮膚紅疹住院治療十天,出院后朱某某繼續使用祛斑產品。2019年11月26日,朱某某因全身浮腫先后輾轉三家醫院住院治療,最后診斷為汞中毒、腎病綜合征;2020年1月6日出院。2019年12月20日,朱某某對自己使用的日霜、晚霜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汞含量超標。朱某某據此訴至南陵縣人民法院,要求紐曼美甲店賠償各項損失85749.69元、服務費用8360元并支付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裁判結果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法院受理后,經委托檢測,朱某某提交的日霜汞含量為34.8 mg/kg、晚霜汞含量為2608 mg/kg。后經審理,判決紐曼美甲店賠償朱某某醫療費等損失41963.8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1600元、服務費用8360元、懲罰性賠償41963.82元,共計96887.64元。宣判后,紐曼美甲店不服提出上訴,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案例四:被告人楊某某、楊甲、楊乙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間,被告人楊某某多次從山東、河南、廣東等地購進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各色食用保健品裸片及仿制的各種性保健品包裝材料,在合肥市瑤海區汪塘東區、新站區京商商貿城等處設置包裝窩點。期間,楊某某雇傭其子楊乙、其女楊甲協助其包裝,并將包裝好的有毒有害保健品通過物流發貨等方式進行銷售。其中,楊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額20萬余元,楊甲參與銷售金額11萬余元,楊乙參與銷售金額2000元。2020年7月30日,公安機關對楊某某的包裝窩點進行搜查,共扣押添加了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成品300余盒,裸片70余千克,待銷售金額共計約5.5萬元。以上性保健品經檢驗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結果
合肥鐵路運輸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因楊甲、楊乙系從犯,認罪認罰,被適用緩刑;同時被判令三被告人承擔銷售金額三倍共計615849元的民事公益訴訟賠償,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以此警示教育公眾,消除危害影響。
案例五:韋某訴合肥市蜀山區敕勒川食品店信息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韋某于2021年4月21日、5月18日在合肥市蜀山區勒川食品店經營的淘寶店鋪(吃昂)購買“MQM益生菌酵素R.F加”、“YEB依貝加強版復合益生”,兩次分別支出金額598元和932元。合肥市蜀山區敕勒川食品店出售的減肥產品無生產廠家、生產許可編號、執行標準等信息,經韋某委托的鑒定機構河南冠健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檢測,合肥市蜀山區敕勒川食品店銷售的益生菌酵素果蔬奶片中含有違禁成分“西布曲明”。
裁判結果
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合肥市蜀山區敕勒川食品店出售的食品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而西布曲明對人體存在危害,可增加受試者患嚴重心血管風險,我國已停止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案涉產品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標明生產廠家、生產許可編號、執行標準等信息,且合肥市蜀山區勒川食品店作為商品的經營者,亦未盡到查驗的注意義務。故判決合肥市蜀山區勒川食品店退回韋某貨款1530元、賠償損失15300元,及承擔檢測費人民幣400元。
案例六:張某訴黎川縣某電子商貿有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1日,張軍從淘寶網平臺深圳皇恭電子商貿有限公司處購買到商品名稱為“黃花菜干貨散裝新鮮農家自制干黃花菜非野生干貨250g每袋”和“蓮子干貨通芯白蓮子500g建寧蓮子無心連子米農家自產特產無留芯”各15袋,兩商品生產商為古田縣利民貿易有限公司,分銷商為深圳皇恭電子商貿有限公司。后張軍投訴案涉商品外包裝標注的生產企業古田利民貿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監管局,古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復予以認定生產企業并未生產上述產品。2020年6月15日,深圳皇恭電子商貿有限公司工商營業登記變更名稱為黎川縣皇恭電子商貿有限公司。
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因深圳皇恭電子商貿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案涉商品的合法進貨來源,故判令黎川縣皇恭電子商貿有限公司向張軍退還貨款1097元及并支付十倍賠償款10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