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之際,江蘇省昆山市發布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1.錦溪某超市銷售未經檢驗的進口化妝品及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1年1月11日,錦溪分局執法人員依據舉報對位于錦溪鎮南前村的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當事人未在注冊地經營,實際在淘 寶平臺開設網店,其店鋪銷售的一款SWISSGETAL(中文名為婕她)活膚均衡亮肌面膜化妝品,部分批次無中文標簽且無法提供進口檢驗材料,該產品交易快照頁面顯示夸大化妝品治療功效宣傳用語,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證明材料,店鋪廣告系員工制作,內容源于網絡,無主觀欺詐故意,無法計算涉案化妝品廣告費用。案發后,涉案化妝品已下架處理,廣告已刪除。案終,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廣告法》和《個體工商戶條例》相關規定,對當事人銷售未經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發布虛假廣告和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等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沒款。進口化妝品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應有中文標簽,特殊用途化妝品包裝還應注明批準文號。消費者購買進口化妝品時,要注意查看進口化妝品銷售包裝有無中文標簽,同時要向經營者索取發票或電腦小票。適當的產品宣傳會增大產品形象,強化消費者對該品牌化妝品的偏好,但某些商家打著“擦邊球”,發布令消費者誤解的廣告,造成了市場上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信任。
2.千燈某公司銷售未經認證的應急燈具案
2021年4月12日,千燈分局收到線索,稱千燈某公司在某商城網站銷售的消防應急照明標志復合型燈具(型號ZY-ZFZD-E3WA)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分局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公司現場檢查,發現涉案型號應急燈產品無3C認證,已下架停售。執法人員在公司倉庫內未發現涉案產品,但發現有向左安全出口指示燈4個和雙向安全出口指示燈1個,共5個應急燈產品,和涉案型號應急燈產品同樣無3C認證。經分局向上述產品生產商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協查,已明確上述應急燈產品屬于消防應急照明復合燈具,均為強制3C認證產品。對當事人銷售未經3C認證的消防應急燈具的行為,分局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處罰。安全無小事,民生無盲點,購買強制認證產品需注意。
3.花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消費者虛假宣傳案
2021年4月16日,花橋分局收到12345熱線舉報,反映花橋鎮光明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保健用品時存在違規經營,要求處理。經查,當事人通過電話和微信推銷某“關節膏”產品,該產品經檢驗合格,外包裝有“本品不能代替醫療器械或藥品治療”字樣。但當事人向員工提供推銷話術,由員工按照話術中的文字和圖片內容向消費者介紹產品及功效、分析癥狀等,以實現銷售產品的目的。該話術的文字及圖片內容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及虛假的產品性能、功能、曾獲榮譽的宣傳用語,構成了虛假宣傳。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款。涉案“關節膏”產品主打“關節保健”,受眾主要為中老年消費者群體,此案的早發現、早查處,有力震懾了相關從業者,凈化了市場環境,避免更多中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4.周莊某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1年5月25日,周莊分局收到全國12315平臺投訴舉報,消費者稱其通過飛豬平臺預訂了昆山周莊某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房,入住時發現和預訂的房型圖片不符,且多次協商無果,消費者認為商家存在欺騙消費者、以次充好的行為,涉嫌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要求依照法律規定退1賠3。經查,2019年10月,昆山周莊某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開始在飛豬平臺店鋪銷售客房,共有三種系列房型,消費者通過平臺預訂的房型為其中的一個系列房型,而按照裝修風格不同,該房型又共有5間房,在前期廣告發布時,酒店員工從該房型中的5個房間中隨機選取4張圖片作為廣告宣傳,由于5個房間裝修風格各不相同,網站宣傳圖片又非同一間房照片,且未在廣告中明示,存在引人誤解的內容。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有關規定,分局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5.陸家某艾灸理療服務店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1年7月2日,陸家分局根據投訴舉報對轄區內富榮路段某艾灸理療服務店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店正在開展經營活動,店內大堂有多名老人正在接受服務,二樓有數十臺可坐式艾灸體驗機器。店鋪門口放置了寫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字樣的店堂服務內容及價位告示。該店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該店采用店堂告示的方式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該店經營期間未進行記賬,因此違法所得無法計算。該店上述行為構成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所列之違法行為,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責令該店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警告和罰款。案后,陸家分局工作人員將處罰結果告知投訴人,并告誡投訴人提高法律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更要關心體貼老人,避免老人受到誤導超越自身承受力消費。
6.昆山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案
2021年7月22日,周市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信息對周市鎮金浦商苑的昆山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因當事人法人無法聯系,現場邀請昆山佳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理鄭某作為見證人陪同檢查。經查,2021年3月,當事人向某翎舞蹈品牌方繳納8000元人民幣的加盟管理費,當事人經營使用的協議、收據均為蘇州某翎舞蹈藝術培訓公司統一提供,涉嫌違法內容如下:1.《某翎舞蹈昆山校區入學協議》第2頁含有“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須在繳清所學課程所有費用之后方可上課,一旦繳費概不退費”內容;2.《某翎舞蹈全國連鎖昆山九方店收款收據》含有文字內容“凡報名概不退費”,印章“概不退費”內容;3.收據含有“零單票據不可退款”內容。當事人在協議、收據中約定“概不退費”等內容的行為,排除了消費者退費的權利,屬于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依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周市分局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誠信、公平、合法,應是每個商家的基本素養,任何違背底線的經營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7.周市鎮某木門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2021年8月10日,周市分局收到信訪舉報件,反映當事人曾某的木門經營部所宣傳銷售的實木復合烤漆門的油漆品牌為“華潤水性漆”信息不實,是虛假宣傳,并提供錄音證據。8月12日,執法人員對該木門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經查,2021年6月13日,消費者朱某至經營場所了解木門情況,曾詢問木門漆是否為“華潤水性漆”,當事人回答“是”,最終消費者朱某確認下單訂購木門。到最終復核測量數據階段,消費者朱某通過微信詢問當事人木門使用的品牌時,答復其木門漆的品牌為“清油紫金花 混油匯龍”,與前期口述不一致。自2018年至今,廠家所用漆品牌已經更換為匯龍油漆,當事人口頭仍宣傳木門漆為“華潤水性漆”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構成虛假宣傳,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周市分局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一句承諾,十分誠信,虛假宣傳不可為。
8.張浦某超市違反明碼標價規定銷售商品案
2021年8月30日,張浦分局接到投訴人電話稱其于2021年8月28日18時左右,在張浦鎮某超市購買伊利安慕希黃桃+燕麥酸奶,貨架標價為39.9元/箱,實際付款49.9元/箱。經調查,2021年8月28日該店伊利安慕希黃桃+燕麥酸奶做促銷活動,于下午3點進行調價,由49.9元/箱調整為39.9元/箱。因當事人店內有一臺收銀機發生故障,導致該收銀機系統并未調整價格,致使2021年8月28日17:49:17仍按照49.9元/箱的價格銷售給消費者。當事人提供了2021年8月28日至8月29日伊利安慕希黃桃+燕麥酸奶的交易流水,舉報人購買記錄為2021年8月28日17:49:17,銷售價格為49.9元/箱,在此之后交易價格均為39.9元/箱。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案發后當事人將交易金額退還給舉報人,本案貨值金額為49.9元,無違法所得。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張浦分局對當事人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明碼標價是對經營者的基本要求,也是對消費者的有效保護,促銷切不可忽略時效。
9.開發區某個體戶當事人涉嫌非法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案
2021年9月24日,開發區分局收到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建議書中稱“某產后恢復中心五家店鋪實際經營者羅某非法獲取、使用包括產婦分娩日期、姓名、電話號碼、住址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5000余條,用于上述產后修復中心進行商業營銷”,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為查明事實,分局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昆山開發區衡山路開設店鋪,該店主要經營產婦產后修復護理業務。當事人為營銷推廣,通過從他人處購買獲取到產婦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并交由當事人員工通過加微信好友等方式進行業務推廣。對當事人涉嫌非法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公民個人信息不容買賣,無視侵權必被嚴查。
10.巴城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大閘蟹商品中以次充好、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案
2021年11月29日,巴城分局接到投訴,反映巴城某電子商務公司發行的蟹券無法正常提貨,欺騙消費者。12月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發現11盒2021年1688型大閘蟹禮盒,外包裝標簽上印有:“公4.0-4.2兩 母3.0-3.2兩 8只”,執法人員對上述大閘蟹禮盒進行稱重,其中3盒不符合大閘蟹禮盒標稱的重量、8盒符合大閘蟹禮盒標稱的重量。另經調查,當事人存在短斤缺兩的大閘蟹禮盒數量共計25盒,當事人銷售上述蟹券所得款項是3709元。當事人在2019年蟹券上聲明蟹券有效期是自該卡從本公司出售之日起兩年內均可有效(2019年、2020年兩個蟹季),2021年為第三個蟹季,已過蟹券有效期,當事人在提貨軟件內設定過期蟹券顯示預約已滿,導致消費者使用2019年蟹券預約提貨時,無法正常提貨。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相應罰沒款,責令停業整頓。(李永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