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信息(藥監械罰〔2022〕4號),涉及新疆隆譯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及庫房案。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1 | (新)藥監械罰〔2022〕4號 | 新疆隆譯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及庫房案 | 新疆隆譯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9165010032875501X5 | 江* | 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及庫房 | 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決定處罰如下: 處1.3萬元罰款? | 主動履行(已履行)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2022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