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記者 龔志偉)自“春雷行動2022”執法行動開展以來,四川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積極作為、主動出擊,以案件查辦為抓手,通過大要、典型案件查辦充分體現行動成效。3月18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將其中涉及食品、質量安全、未成年人保護等領域查辦的部分典型案例(第二批)進行了通報。
案例1: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州某公司組織策劃傳銷案
案情介紹:2021年7月23日,新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新都支行移送的線索對新都區某美容店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廣州某公司在銷售化妝品過程中以認購產品的方式收取入門費,并形成上下線關系,以下線的業績為依據進行計酬。新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傳銷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采取的經營模式和計酬方式要求被加入人員購買美容護膚產品,取得加入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其代理獎金制度根據會員推薦人數及團隊銷售業績為依據,會員之間存在上下層級關系,上級依據下級代理及其團隊的銷售總業績獲得報酬和獎金。截至案發,當事人收取會員投資金額239937121.2元,支出222856728元,獲利17080393.2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采取的經營模式和計酬方式要求被加入人員購買美容護膚產品,取得加入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形成上下線關系,上級依據推薦下級及團隊銷售總業績獲得報酬和獎金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三)項的規定。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12月22日,新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 沒收違法所得1708.03932萬元;2. 罰款130萬元。
案例2:德陽市廣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漢市某糧油食品企業生產虛假標注保質期食品等違法行為案
案情介紹:2021年10月,廣漢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市場監管領域糧食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部署對廣漢市某糧油食品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企業生產經營標注虛假保質期等違法行為,遂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翻裝“漢中香米”、“廣漢大米”食品包裝中只將食品生產日期的標注作改變,而沒有將食品保質期的標注作相應調整,涉案“漢中香米”和“廣漢大米”共計85000kg,貨值金額共計352750元。當事人銷售了33000kg“廣漢大米”,獲利39270元。同時查明當事人在從事“廣漢大米”生產經營中,大米包裝上標注含有“中國有機產品”“ORGANIC”“證書編號:284OP20****3”內容的圖形標志,但當事人取得的上述編號《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已滿且未申請延續,屬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情形。當事人使用的包裝機等6臺計量器具屬于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器具,但未按規定對計量器具申請檢定。
處理結果:當事人生產經營食品標注虛假保質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當事人在“廣漢大米”食品上標注有機認證標志的行為,違反了《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在糧食購銷經營中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廣漢市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標注虛假保質期的“漢中香米”15000kg(計600袋)、“廣漢大米”37000kg(計1480袋);2.沒收違法所得39270元;3.對當事人生產經營標注虛假保質期食品的行為罰款3527500元;4.對當事人違法標注有機認證標志的行為罰款10000元;5.對當事人使用未按規定檢定計量器具的行為罰款800元。
案例3: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四川某供水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案情介紹:德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廣漢市某學校反映其用水量因計量器具不準確而導致水量陡增的舉報線索,2022年1月5日,德陽局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四川某供水有限公司用于德陽某學校水費結算的超聲波水表進行執法抽樣,1月17日收到成都市計量檢定測試院的《檢定結果通知書》,結論為不合格。經初步調查,當事人用于該學校的超聲波水表在已經拆除的狀態下依然以60.00立方米/秒的瞬時流量計算水量,執法人員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購水量和售水量進行專項審計,發現其售水量多出購水量404萬噸,初步評估涉案金額700余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以及經營以計量單位結算的商品量結算值與實際值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和《四川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4:巴中市恩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巴中市恩陽區某冷凍部涉嫌經營摻假摻雜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2年1月5日,恩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蘭鑫?蘭鑫肉串泡椒牛肉串”、“牛統領?至尊肉串”、“鑫瑞陽牛肉串”、“鑫瑞陽羊肉串”實施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當事人經營的“牛統領?至尊肉串”未檢出羊源性成分,檢出鴨成分;“鑫瑞陽牛肉串”未檢出牛成分,檢出鴨成分;“鑫瑞陽純羊肉串”未檢出羊源性成分,檢出黃牛成分。經初步調查,當事人經營“牛統領?至尊肉串”、“鑫瑞陽牛肉串”、“鑫瑞陽純羊肉串”產品貨值金額超過51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涉嫌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5:甘孜州爐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大藥房無證經營三類醫療器械案
案情介紹:2021年12月28日,甘孜州市場監管局和甘孜州爐霍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爐霍縣某貝大藥房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大藥房開業至檢查日當日未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在該藥店藥品陳列柜下發現正在銷售的同一批號的“一次性使用靜脈輸液針”87袋;儲物室內發現同一批次、不同型號的“一次性使用無菌注射器”共計206支,執法人員當場對涉案物品依法進行扣押。經查,“一次性使用靜脈輸液針”和“一次性使用無菌注射器”屬于三類醫療器械,只有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但當事人未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經營的三類醫療器械貨值金額為300元,違法所得71元。
處理結果:爐霍縣某貝大藥房未申請經營許可經營三類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爐霍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一次性使用靜脈輸液針87袋、一次性使用無菌注射器206支;2.沒收違法所得71元;3.處罰款13萬元。
案例6:廣安市岳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岳池縣某醫院涉嫌從不具備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案情介紹:岳池縣市場監管局接廣安市市場監管局交辦案件線索稱岳池縣某醫院從不具備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藥品。岳池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賡即對岳池縣某醫院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岳池縣某醫院從廣安某氣體有限公司購進醫用氧(液)進行使用,但該公司不具有醫用氧(液)生產、經營資格。岳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與未取得醫用氧(液)生產、經營資質的廣安某氣體有限公司簽訂《醫用氣體委托配送合同》,截至案發,廣安某氣體有限公司共向當事人配送醫用氧(液)16次,總數量100.96噸,案值金額15144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涉嫌從不具有醫用氧(液)生產、經營資格的廣安某氣體有限公司購進醫用氧(液),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7:達州市通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郭某涉嫌經營不合格復合肥案
案情介紹:2021年11月29日,通川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郭某經營的復合肥存在質量問題,通川區市場監管局便委托重慶仕益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復合肥3個規格4批次進行抽樣。經檢驗,4批次復合肥中有1個批次不合格,不合格批次產品為“美虎牌”富洋博聯復合肥,該復合肥總養分(N+P2O5+K2O)的質量分數和氧化鉀含量項目不符合GB/T15063-2009標準、標明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涉嫌經營“美虎牌”富洋博聯復合肥共計32噸,貨值金額4992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郭某涉嫌經營不合格復合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1年12月22日,通川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8:宜賓市筠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劉某芹副食店向未成年人銷售雞尾酒案
案情介紹:2021年10月21日,筠連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筠連縣聯合苗族鄉政府轉交的投訴稱筠連縣劉某芹副食店向筠連縣聯合苗族鄉中心校學生銷售雞尾酒的情況。執法人員接到投訴立即到達現場進行調查。經查,劉某芹知曉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規定,但在學校封閉管控的情況下,劉某芹將雞尾酒綁在竹竿上從校外遞給了校內的學生,學生將購酒款扔出校外的方式,先后向聯合苗族鄉中心校的未成年學生以單價3.00元/瓶的價格銷售上述品牌雞尾酒共計13瓶,當事人違法所得共計39.00元。同時查明買酒的部分學生飲酒后在學校內出現了醉酒的情況。
處理結果: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筠連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2月31日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9元;3.罰款20000元。
案例9:攀枝花市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西區晨曦文具書刊店涉嫌無底線營銷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2年2月21日,攀枝花市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攀枝花市第三十六中學校周邊的攀枝花市西區晨曦文具書刊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經營的預包裝食品糖果外包裝上標識有“賤男消失片”“節操片”“蛋疼含片”低俗名稱,現場共發現了6盒上述糖果,分為3種外包裝。上述6盒3種外包裝無糖薄荷糖外包裝上具有相同的食品標簽和營養成分表,但其外包裝上未標明凈含量、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糖果采取了扣押措施并于當日對該店進行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經初步調查,當事人涉嫌無底線營銷食品。涉案食品外包裝未標明凈含量、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10: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含有“冰墩墩”奧林匹克標志產品案
案情介紹:2月21日,眉山市市場監管局和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后依法對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生產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的產品。經查,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自行設計、生產“冰墩墩”擺件和車貼,并通過營銷渠道進行銷售。執法人員在其生產車間現場查獲246件“冰墩墩”擺件和4件“冰墩墩”車貼,產品上均標注有“某某廣告”字樣標識,執法人員依法對其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處理結果: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含有“冰墩墩”奧林匹克標志產品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