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詳情(三)
——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案例五 銷售假冒侵權白酒懲罰性賠償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3日,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五里墩所接到消費者汪先生投訴反映:其于6月2日在蜀山區青陽北路“虹雨”煙酒店購買了4瓶“貴州茅臺”、“五糧液”花費7400元,覺得可能是假酒。汪先生認為權益受到了侵害,故投訴至監管部門。
【處理結果】
五里墩所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調查核實。首先委托品牌方對汪先生提供的品牌白酒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假冒侵權商品。然后聯合品牌方對煙酒店進行檢查,調查其銷售記錄,與商品來源途徑。通過消費者提供材料與核查實際情況,辦理人員認為煙酒店涉嫌違法,遂將該投訴轉為案件辦理。經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最終認定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在大量證據面前,經營者承認了銷售假冒侵權白酒的事實。經五里墩市場監管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煙酒店退還汪先生購物款7400元,并賠償22000元,汪先生表示滿意。投訴處理后,蜀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煙酒店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本案中經營者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假冒商品,對消費者實施了消費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要求其按照貨款金額“退一賠三”,執法部門對消費者也給予了有力的支持。
(案例提供單位:合肥市蜀山區五里墩市場監管所)
案例六 某健身會所停業退款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5日上午,臨湖所接12345熱線轉辦件,反映“前期在經開區清潭路與紫蓬路交口某健身房辦理健身卡,現該店鋪閉店不經營,無法聯系商家退費,要求幫助協調退款的問題”。截至2021年8月31日,臨湖所陸續收到12315、12345熱線關于該健身房相關投訴31人次,涉及金額84170元。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臨湖所執法人員立即開展核查處理,經查:健身房已于2021年3月23日辦理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網絡信息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市場營銷策劃;會展服務;企業形象策劃;健身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1年8月6日上午,臨湖所執法人員聯系健身房了解情況,公司負責人在和臨湖所執法人員接觸后失聯,臨湖所向其發出調解通知書也未收到回應。
2021年8月11日下午,臨湖所執法人員對健身房進行了現場核查,現場未在經營,門口張貼“暫時閉館”的通知,但未留有聯系方式。該經營者的行為,涉嫌違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有關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因當事人未正常經營,臨湖所第一時間依法將其列入異常名錄。同時為避免可能造成群體性上訪的地區安全隱患問題,在該經營者自稱在南京住院治療,因疫情無法前來處理糾紛的情況下,臨湖所工作人員抱著有一份希望,盡十分努力的態度,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向其說明違反法律給自身帶來的后果及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幾經周折,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諾將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在臨湖所進行現場調解。
2021年9月10日上午,該公司經營者與消費者代表在臨湖所工作人員將近3個小時的努力調解下現場達成協議,承諾將于兩周內恢復正常營業。營業后,消費者可自主選擇退費或繼續消費。該起消費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案例評析】
在該起消費者投訴舉報案例中,經營者的行為,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為最大限度挽回消費者損失,同時考慮到經營者確實存在經營困難的狀況,臨湖市場所克服各種不利因素,第一時間介入,第一時間核查,協調雙方,化解矛盾。做到全程閉環,提升民生“獲得感”。
在后續此類案例的處理過程中,建議利用大數據技術打通信息共享渠道,增強對失信人員的聯合執法力度,提升執法效率,為消費者第一時間挽回最大的損失。
(案例提供單位:合肥市經開區臨湖市場監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