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押金退,緣何不給退?
案件簡介:
2021年2月5日瑞安市消保委莘塍分會接到一消費者投訴,稱其花費13萬元在莘塍街道某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轎車,辦理貸款時繳納押金1000元現金,當時告知還完車貸可以歸還。近日,劉先生還完車貸,向商家提出退還1000元押金,但商家以保險未在其店參保為由拒絕退款,劉先生與汽車4S店多次溝通未果,向莘塍分會投訴。
處理結果:
接到投訴后,莘塍分會工作人員一方面聯系劉先生了解具體情況,收集相關資料,另一方面積極約談汽車4S店負責人。經了解,1000元押金為保險續保押金,要求汽車在貸款期間在店內參保續保,在貸款還清后予以退還。消費者認為,押金與保險根本無關,4s店的做法屬于捆綁銷售,再者消費者想去哪里辦理保險都是自己的權利,不應受車行限制。在工作人員的不懈努力下,該汽車4S店最終同意退還劉先生1000元押金。
案例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在此案件中,車主購買保險應遵循自愿原則,向哪家保險公司投保、通過哪種渠道投保、購買哪些商業險種,這些都是消費者的權利,經銷商借代辦按揭的名義收取續保押金,強制消費者在按揭期間到4S店續保,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