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山東省煙臺市市場監管局公布食品藥品典型案例(第五十一批)。
蓬萊市紫荊山街道霖寒小吃部未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消毒案
2022年2月23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紫荊山街道霖寒小吃部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無消毒柜或蒸煮柜等消毒設備,當事人未能提供2022年消毒記錄。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振興果蔬超市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2年2月21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振興果蔬超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對正在陳列銷售的標簽標識為“旺仔牛奶”的食品進行進貨查驗情況的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蓬萊市紫荊山街道拓盛牛肉面店未按規定消毒案
2022年2月21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紫荊山街道拓盛牛肉面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有消毒柜消毒設備,未運行,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消毒記錄。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黃海花園果蔬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案
2022年1月25日,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蓬萊區黃海花園果蔬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經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投訴人投訴的產品和其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022年2月8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當事人確認是其銷售的產品,且未提供出上述產品的進貨票據、供貨方資質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經營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孫某果蔬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2年3月3日,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孫某果蔬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店內貨架上正在陳列銷售的標簽標識為“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的食品進貨查驗情況進行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蓬萊區高某果蔬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2年2月2日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稱在煙臺市蓬萊區高某果蔬超市處購買的2包方便面超過保質期。2022年2月9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待售的食品名稱為康師傅紅燒牛肉面4袋超過保質期,當事人未提供出上述產品的購進票據、供貨方資質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蓬萊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經營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涉案物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山東金都百貨有限公司銷售偽造產地的“陽光玫瑰葡萄”案
2021年9月24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依法對山東金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公開檢查,發現該公司涉嫌銷售標注虛假產地的 “陽光玫瑰葡萄”。經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三款,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雙豪超市采購食品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制度案
2022年1月17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雙豪超市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按規定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旺海園家常菜館經營場所不具備相應的防蠅設備案
2021年12月1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招遠市旺海園家常菜館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不具有相應的防蠅設備或者設施,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2021年12月3日前改正。2021年12月6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其廚房的加工操作場所仍不具有相應的防蠅設備或者設施。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市場監管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