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安徽省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對來安縣伏家百貨店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3月份公示)。
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來市監罰字〔2022〕第22號
當事人:來安縣伏家百貨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92341122******KM2T
住所(住址):來安縣三城鎮固鎮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徐慶時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34232219******1026
聯系電話:136****6661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來安縣三城鎮固鎮村
2022年1月6日,我執法人員對位于來安縣三城鎮固鎮村徐慶時經營的來安縣伏家百貨店進行檢查,其經營場所內,有營業執照,來安縣伏家百貨店,執照編號:92341122******KM2T,經營范圍:日用百貨、預包裝食品零售;本經營場所內零售卷煙(雪茄煙)。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有銷售散稱花生、蠶豆等散裝食品,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發現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無證經營散裝食品,我局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散裝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07月06日取得營業執照,經營項目包括日用百貨、預包裝食品零售;本經營場所內零售卷煙(雪茄煙),負責人是徐慶時,店內平時主要由徐慶時之子伏德峰經營。2022年1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內擺放有散稱蠶豆一袋、散稱芝麻花生、椒鹽花生和香辣花生各一袋,上述散稱食品是當事人從滁州富林商貿商品購進的,進價均為30元/斤,當事人分別購進蠶豆、芝麻花生、椒鹽花生和香辣花生30斤,銷售價格均為32元/斤,貨值金額價值3840元,由于當事人沒有建立購進貨查驗記錄和相關臺賬,其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主要證據: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兩張,證明當事人現場情況以及違法事實;
證據三.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在我局執法人員2022年1月6日檢查發現當事人無證從事散裝食品銷售并責令改正的事實;
證據四.授權委托書一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證一份,證明當事人委托伏德峰接受調查的事實;
證據五.對被委托人的詢問調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無證經營散裝的具體情況;
證據六.當事人提供的進貨票據一張,證明當事人違法經營的貨值。
2022年2月28日,本局向你(單位)送達了來市監罰告字〔2022〕第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該規定對食品經營者經營預包裝食品外食品應取得許可證方能從事經營作出明確規定。而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散裝食品顯然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構成無證從事散裝食品經營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考慮到當事人能主動配合調查,積極整改,產品經檢驗屬于合格產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1本)第【131】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行政處罰,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二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四千元以下的;”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應對當事人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5000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財務股開具《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之后或到來安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窗口繳款,或通過微信、支付寶關注“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公眾號進行繳款。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來安縣政務新區來陽路,聯系電話:0550-5627510。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來安縣人民政府或者滁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來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