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江蘇省鎮江市市場監管部門緊盯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聚焦食品安全、產品質量、虛假廣告、違規收費、商標侵權、特種設備等方面的8種違法行為,綜合施策、“鐵拳”打擊,依法查處一批有社會影響的案件,真正做到“讓監管長出牙齒,讓違法者付出代價”,全市市場經營秩序更加規范、市場營商環境更加優化。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鎮江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
鎮江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益生菌粉固體飲料”產品營養標簽涉嫌不符合食品標準規定進行了檢查。經查明,當事人“益生菌粉固體飲料”,是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該公司代加工的一款預包裝產品。該公司共代加工“益生菌粉固體飲料”500盒,加工成本為9.5元/盒,結算價格為11元/盒,利潤為1.5元/盒。本案涉案貨值5500元,違法所得750元。該款產品標簽因工作人員計算失誤,將其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含量標注為6.5g/100g,而實際蛋白質含量為1.8g/100g,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營養成分的表達方式6.4:“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應符合表2的規定,食品的蛋白質允許誤差范圍≥80%標示值”之規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從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750元,處5000元罰款。
【點評】
蛋白質是核心營養素,與人體健康密切相關,具有重要公共衛生意義的營養素,攝入缺乏可引起營養不良,影響兒童和青少年生長發育和健康,攝入過量則可導致肥胖和慢性病發生。預包裝食品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含量標注不符合GB28050-2011規定,影響了食品安全且容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生產企業在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計算時應對計算數值的準確性負責,必要時可用直接檢測數據進行比較和評價。為保證數值的溯源性,建議企業保留相關信息,以便查詢和及時糾正相關問題。
潤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某有限公司利用人臉識別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受保護權案
2021年4月21日,潤州區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公安部門對轄區內當事人售樓處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場所安裝的攝像頭具備人臉識別功能。經查,當事人在使用人臉攝像設備收集到訪其售樓處消費者人臉信息時未予以明確提示和告知,也未征得消費者同意。對消費者不愿被人臉識別的情形,當事人無法停止拍攝,也無法刪除或者變更已拍攝數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受保護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點評】
人臉識別技術在我們生活中應用的非常廣泛,雖然人臉識別在很多領域給我們帶來了便利,但同時也給我們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隱患。若人臉識別技術被不當使用,人臉信息未受到嚴格的規制和保護,那么將給公民人身財產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查辦此類案件,及時叫停當事人非法收集人臉信息的違法行為,有效地整治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亂象,嚴查此類案件,形成查處一批、震懾一片、規范一方的效果。
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刷單炒信虛假宣傳案
2021年8月30日,揚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某平臺經營的網店進行檢查,發現其經營的抑菌止癢噴劑的銷售筆數、累計評價數、收藏數異常高于其他商品的數據。經查,當事人自2018年10月起,采取每成功增加一單銷售、收藏、好評數就發放0.5元紅包獎勵的方法,請好友幫忙,在好友購買成功后采取退款、發空貨等方法操作交易完成。通過虛增銷售量、評價數、收藏數吸引網上眾多買家的關注,銷售額明顯提高。至案發止,當事人總計虛假交易額1201.15萬元,刷單筆數17.41萬筆,支付刷單費用15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款26萬元。
【點評】
商品的歷史銷量、評價情況是影響網絡消費者下單的重要因素。一些不法網絡商家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偽造銷量,刷單炒信,提升網店的訪客流量,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本案當事人刷單炒信的行為,不僅損害網絡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更是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必須予以整治和清理。
丹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某醋業有限公司生產虛標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19年11月8日,丹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住所實施檢查,發現臨街倉庫存放的鎮江香醋、鎮江陳醋涉嫌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當日以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日發現臨街倉庫存放有標稱生產日期為20200102、20191201的鎮江香醋、鎮江陳醋,實際生產于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2日,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另查涉案合計貨值為19.536萬元。隨后依法將案件移送丹陽市公安局,經丹陽市公安局審查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涉嫌犯罪”,建議進一步查明上述食醋本身質量是否合格、是否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及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該局于2019年12月27日委托丹陽市檢驗檢測中心對上述食醋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食醋均合格。2020年4月26日,因扣押期限屆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該局先行作出沒收扣押物品的處罰決定。2021年4月19日,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等規定,作出沒收涉案違法物品,處罰款195.36萬元行政處罰。
【點評】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和改進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只有監管部門、執法司法部門以更強的責任擔當、更嚴的監管標準、更有力的工作舉措,積極統籌謀劃、協同推進,才能推動解決食藥領域的突出問題,全面提升食藥監管執法司法水平,才能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的新要求。具體到本案,辦案人員面對具體問題,與公安司法部門溝通,明確是否移送,耐心尋找法律支撐,逐項解決問題,最終作出合法、合理的處罰。
鎮江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醫療器械案
2021年9月1日,鎮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鎮江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涉嫌存在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醫療器械行為。經查明,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從廣州貝思奇診斷試劑有限公司購進的“胃幽門螺旋桿菌(HP)快速檢測試紙”和從揚州市創新醫療器械廠購進的“一次性使用拭子”組合成“HP幽門螺旋桿菌檢測包”,在平時搞一些產品促銷活動中贈送給客戶,但“HP幽門螺旋桿菌檢測包”和“胃幽門螺旋桿菌(HP)快速檢測試紙”外包裝標簽均未按要求標注,其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其中,“胃幽門螺旋桿菌(HP)快速檢測試紙”共購進10000個,總價格為11000元;“一次性使用拭子”共購進6000個,總價格為1320元。截至執法人員檢查時,該產品已全部贈送完畢,目前該公司已將第二類醫療器械備案注銷。本案涉案貨值12320元,因贈送產品,故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從輕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處10000元罰款。
【點評】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不但要關注器械的質量控制,而且不能忽略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的相關規定。此案中當事人經營的醫療器械“HP幽門螺旋桿菌檢測包”和“胃幽門螺旋桿菌(HP)快速檢測試紙”外包裝標簽均未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標注。而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是反映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性和主要技術特征等基本信息的重要載體。說明書和標簽的不規范標注,會給醫療器械使用者帶來較多的風險,影響人民群眾的醫療器械使用安全;同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也會因說明書和標簽不規范受到處罰。
鎮江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辦某某肴肉加工廠生產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9月26日,鎮江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某肴肉加工廠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無證生產加工水晶肴肉348袋(凈含量250克/袋),經抽檢及復檢,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結論為不合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理:1.沒收違法生產加工肴肉338袋(不含抽檢10袋);2.罰款人民幣5.05萬元。
【點評】
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始終堅持“四個最嚴”的原則,持續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各類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切實擔負起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認真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線,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
京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案
2021年3月,京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查明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在其網絡店鋪中,未取得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8元,處以罰款1.5萬元。
【點評】
醫療器械安全直接關系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第一類是風險程度低。第二類是具有中度風險。第三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比如常見的輸液器、注射器等,其產品和生產經營活動分別由市場監管總局、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行許可管理,分別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丹徒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某液化氣站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案
2021年6月22日,丹徒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某液化氣站進行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氣站的《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且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氣瓶充裝許可證》,因而該氣站在2020年11月17日之后并不具備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資質。執法人員通過查閱該氣站的監控發現其從2021年2月1日開始至現場檢查之日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現場檢查當日執法人員對液化氣站充裝氣瓶進氣閥及電腦稱重自動罐裝秤進行了查封。6月24日本局對該氣站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的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4317元并罰款22萬元行政處罰。
【點評】
當事人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其充裝的場所、設備、過程、安全設施等各方面均處于未通過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評審的情況之下,存在極大特種設備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教育震懾了行業從業者,促使氣瓶充裝從業者作為特種設備使用者和第一責任人,積極提升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確實保障人民群眾用氣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
丹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某液化石油氣鋼瓶檢測站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2021年11月29日,丹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某液化石油氣鋼瓶檢測站出具虛假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8月13日,丹陽市市場監管局對某某液化石油氣鋼瓶檢測站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發現當事人有2只液化石油氣檢測鋼瓶的制造日期、有效期與下次檢驗的日期不符;有1只無瓶閥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二維碼信息顯示已檢驗合格并已經上傳檢驗合格信息;現場未見內窺鏡、測厚儀等檢驗工具,未見水壓試驗場地、器材等工具,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液化石油氣鋼瓶進行檢驗;壓力容器安全閥超周期未校驗、壓力表超周期未檢驗等情況。另查明,當事人自述自2020年12月至案發期間,在水壓試驗器材等設備沒有安裝的情況下,出具了《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液化石油氣作為一種能給我們的生活提供巨大便利的燃料,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性質,一旦發生事故,后果不堪設想。對于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液化石油氣鋼瓶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必須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作用。
句容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某殯儀館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案
2021年5月18日,句容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鎮江市市場監管局《轉發<關于開展殯葬收費及停車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對當事人收費行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提供殯葬服務過程中,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高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違法所得總計人民幣149.81萬元。截至2021年11月1日,當事人完成退款共計5.28萬元,剩余144.53萬元未完成退款。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沒收未能退還多付的價款共計144.53萬元,并處299.6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點評】
殯葬服務是事關千家萬戶的民生大事,市場監管部門堅決嚴懲殯葬服務和銷售喪葬用品中不明碼標價、價格欺詐、公益性公墓擅自定價等違法行為,不斷凈化殯葬服務市場環境,切實維護廣大群眾利益。(來源:鎮江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