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3月31日,安徽省懷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懷遠縣荊山楊祖群石榴經營部的行政處罰決定 懷市監罰字〔2022〕500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懷市監罰字〔2022〕500號 | ||
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 | 個人 | 姓名(名稱) | |
注冊號 | |||
單位 | 名稱 | 懷遠縣荊山楊祖群石榴經營部 | |
注冊號 | 略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楊祖群 | ||
違法行為類型 | 食品 | ||
行政處罰內容 | 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592.00元;3、罰款20000.00元。罰沒款合計20592.00元。 |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懷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 2022年3月31日 |
懷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懷市監處罰字〔2022〕500號
當事人:懷遠縣荊山楊祖群石榴經營部;
營業執照編號:略;
負責人:楊祖群;
2021年12月20日,我局接到國抽平臺報告,懷遠縣荊山楊祖群石榴經營部在淘寶網店經營的“亞太荊涂橡木桶石榴干紅”750MI/瓶,酒精度13%VOl,經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Q/HYT000ISY一2019《石榴酒》及質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當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對檢驗結果提出復檢異議。
2021年12月21日和2022年1月5日對涉案產品銷售單位負責人楊祖群進行了兩次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楊祖群陳述稱該產品從一陌生人員手里購入,但是無法提供任何相關手續和音視頻證明材料。2022年1月6日,我局向懷遠縣荊山楊祖群石榴經營部的網店開辦平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浙江杭州市余杭區市場局發出協助調查函,杭州市余杭區市場局通過國抽平臺發送了回復文件,該回復文件顯示懷遠縣荊山楊祖群石榴經營部從2020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僅在網絡成交了一筆銷售亞太荊涂橡木桶石榴干紅的交易,這筆交易與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抽檢提交的網絡交易訂單相符。
該產品標簽標注的酒精度與實測值不符,標簽存在虛假標注行為。
被抽檢樣品標注的生產廠家對此產品的真偽性提出異議,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認可了異議申請,因此被抽檢樣品“亞太荊涂橡木桶石榴干紅”假冒違反了《商標法》。存在經營侵犯商標權商品的行為。
經查,懷遠縣荊山楊祖群石榴經營部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亞太荊涂橡木桶石榴干紅”,共購進一箱(750MI*4),進價80元/箱,銷售金額672元/箱,貨值672.00元;調查時全部銷售完畢,違法所得592.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網絡)》復印件、《檢驗報告》復印件各1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2、《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1份,證明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告知其檢驗結果的事實;
3、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現場檢查筆錄1份、詢問筆錄各2份,證明調查當事人購進、銷售涉案產品相關情況的事實;
6、網絡截屏《楊家石榴園網上店鋪橡木桶干紅石榴酒》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銷售涉案產品的事實;
7、《協查函》、《浙江淘寶網絡交易單據》各1份,證明當事人僅在網絡成交了一筆銷售亞太荊涂橡木桶石榴干紅和銷售貨值。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單位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此案件涉及產品為食品,且食品安全法處罰金額較大,因此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此案件進行處理。
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已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的行為。
當事人未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之規定,構成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經營的貨值金額較小,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0本)》第四章第一節【137】“《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符合裁量基準第【132】條減輕處罰情形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132】“(三)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的;”當事人符合減輕處罰情形。
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592.00元,罰款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綜上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給予行政處罰如下:
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592.00元;3、罰款20000.00元。罰沒款合計20592.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懷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具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懷遠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