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消費者張女士反映其于2020年10月底,在浙江省臨海市某醫療器械經營部購買了一輛電動輪椅,價格2000元。2021年9月8日張女士在使用輪椅時,該輪椅右前輪胎支架斷裂導致其受傷,在醫院檢查治療1個月多月,花費5000元多元醫藥費。張女士認為該輪椅存在質量問題,并多次與商家協商賠償醫療費、車費等損失,商家一再推脫,無奈之下尋求幫助。
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對張女士情況進行調查了解,該輪椅確系消費者在使用產品過程中出現支架斷裂,導致張女士雙腿受傷。工作人員又到該醫療器械經營部進行檢查,查看了該經營部提供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和進貨記錄。鑒于該輪椅在質保期內出現了支架斷裂的情況,給消費者造成了人身傷害,商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經工作人員調解,商家退還投訴人2000元購買電動輪椅的費用,并一次性補償投訴人6000元損失。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該輪椅在質保期出現了問題導致消費者受到人身傷害,經營者最終與消費者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彌補了消費者的損失。(來源:臺州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