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消費者王先生于2021年8月5日到臺州市消保委投訴稱:其在椒江某小區購置了一套排屋,于2013年8月13日驗收交房,目前剛開始裝修,發現地下室墻腳部位出現滲漏現象。向房產公司反映后,因還在質保期內,房產公司給予維修了一面墻。維修后,發現另幾面墻的墻腳也出現了滲漏。房產公司推托是雨季地下室受濕引起,不再予以處理,而房屋的質保期也快到了,希望消保委出面予以協調解決。
接到投訴后,臺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員及時向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根據消費者王先生提供的圖片信息,聽取了房產公司對該事件的處理意見,房產公司承認該房屋地下室出現滲漏在保修期內,滲漏墻腳已經作挖槽開溝引水處理,消費者反映的另幾面墻的滲水問題,是因為天氣雨季受潮原因,建議用除濕機處理。但王先生認為不是受潮原因,除濕機沒效果,擔心房產公司故意拖延時間,過質保期后處理此事會變得更加麻煩,希望房產公司也用同樣的方法處理剩下墻腳滲漏問題。考慮到此事比較專業,消保工作人員事先咨詢了相關建筑行業專家,取得了專家建議。在前期充分溝通的前提下,消保工作人員組織雙方到現場實地當面調解,現場排除了滲漏是因受潮引起的爭議,并結合專家建議,雙方達成一致的滲漏部位防水修補處理方案,由房地產公司實施維修,并且當場開始維修施工,王先生對維修方案表示認可。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商品房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地下室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商品房因勘察、設計、施工原因,在保修期限內發生滲漏的,經營者應當自與消費者就維修方案達成一致之日起六個月內予以修復,并依法賠償損失;同一區位的滲漏,經營者自與消費者就維修方案達成一致之日起六個月內未予修復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房或者自行委托維修單位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經營者承擔。保修期限內的維修費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維修費用)由經營者承擔。本案中,消費者王先生購買的房屋地下室在交房八年內發生滲漏,房產公司應當負責修復,并承擔維修費用。(來源:臺州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