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和暢山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被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管局罰款19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經調查核實,當事人于2006年04月03日注冊成立,主要經營洗浴服務項目,注冊資本60萬元。在2020年12月以前,北京權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占有當事人16.83%股份。當事人提供協議稱,2020年12月,北京權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當事人解約并退股,雙方約定由北京權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擔經營的債權債務。當事人公司名稱由北京權金城大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和暢山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當事人提供了北京權品品牌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權品中浴”的商標授權書和北京權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解約協議。
2021年12月起,據悉由于北京權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將用于管理會員信息系統的服務器進行拆除變賣,導致當事人無法查詢到老會員的折扣信息和部分會員的儲值信息。
2021年12月21日,房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確認,當事人使用的“權金城”會員系統出現無法打開、無法查看會員折扣信息的情況。同時,北京權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通過登記住所無法取得聯系,已被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7月1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該局無法核實具體會員數量和儲值金額等信息,也無法核實北京權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當事人協議解約等情況。
經該局提示當事人應按照預收款時承諾的服務事項提供服務并履行經營者義務,但因當事人以預收款方式提供洗浴、餐食等服務,未按照約定提供,也未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且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因當事人逾期未提供全部會員的數量和儲值金額等數據,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同時,自2022年1月起,房山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存在未經同意以電子信息等方式向其他個人發送商業廣告信息的行為。在當事人陳述中,當事人承認其存在未經同意以電子信息等方式向其他個人發送商業廣告信息的行為。
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規定,對北京和暢山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罰款19萬元并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