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11月10日,市民胡先生向山東省無棣縣市場監管局求助,稱其孩子(9周歲)前后兩次到小區內超市花費370元購買奧特曼手游卡,在購買過程中既沒有家長陪同,也未獲得家長允許,而商家卻將手游卡出售給孩子。胡先生認為這并不合理,要求退款退貨。商家認為此次交易并沒有欺詐行為,均是明碼標價,且此手游卡已拆封使用影響二次消費,故拒絕。
無棣縣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在第一時間進行調解。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認定家長作為孩子的合法監護人要求退卡屬合理要求,應當予以支持,但由于手游卡已拆封,影響二次銷售,也希望投訴人理解。經過多次溝通協商,商家退還370元的購卡款。
【案例評析】
《民法通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該案例中胡先生的小孩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商家銷售的游戲卡金額已經超出他所能進行的民事活動,在未取得監護人同意的前提下是無效的,故需退還貨款。
商家遇到未成年人購買與其年齡不相符的高價物品時,在未經家長陪同的情況下應拒絕出售,以避免麻煩;而家長應合理安排未成年孩子的零花錢,妥善保管數額較大的錢財,加強對孩子金錢觀、消費觀的引導。孩子在有購買貴重物品的需求時應與家長溝通商量,與家長一起購買。(來源:無棣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