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5月初,蘇先生稱其在廣東佛山順德區某電動車專賣店購買了某品牌電動車,自購買后該電動車的電池先后充爆兩次,送回廠家檢測也被告知沒有質量問題。后發現商家把36V電動車電池更換為48V,才導致電池兩次充爆的問題。蘇先生找到商家,商家只同意更換充電器,拒絕更換電池,蘇先生認為不合理,遂向均安市場監管所發起投訴。
在調解過程中,均安市場監管所的工作人員了解到,蘇先生購車時曾跟銷售商還價200元,銷售商遂將48V電動車電池調包成價格低200元的36V電池來節省成本,事后也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以上情況,才導致電池兩次充爆的問題。
經調解,銷售商承認自己存在電動車充電器與電池的額定電壓沒有按照出廠標準匹配出售的過錯,愿意免費給蘇先生更換一套全新的48V電池及充電器,并賠償蘇先生300元。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此外,消費者在選購電動車時,要注意電池容量、行駛里程和使用壽命。要盡量購買正規廠家生產的質量好的品牌電池。同時,還要注意查看電池出廠日期及是否原裝配套,保留相應的購買票據,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來源:順德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