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10月18日,廣東省中山市板芙鎮消委分會接到消費者陳女士投訴,她稱其于2021年6月3日與板芙鎮某舞蹈中心簽訂了舞蹈終身培訓協議并預付了所有費用。陳女士僅僅上了幾節課,在2021年10月15日便收到舞蹈中心通知,舞蹈中心稱其店鋪已關停、營業執照已注銷,要求陳女士轉到另一間舞蹈室繼續進行培訓服務。陳女士不接受,提出退還余下培訓預付費用,未果,遂投訴至板芙鎮消委分會。
接訴后,工作人員迅速到舞蹈中心現場了解,發現該舞蹈中心已關門結業。經調查,該舞蹈中心已于早前注銷營業執照,電話也無法約談原舞蹈中心經營者。經板芙鎮消委分會工作人員會同其他部門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多番努力才找到該舞蹈中心原經營者,經過工作人員6次調解,原舞蹈中心經營者最終向陳女士退還2200元。
消委會點評
“商業預付卡”是一種承載著“預先支付款項,隨后逐漸消費”模式的支付憑證,在當前的服務行業,商業預付卡已經與會員制有機結合,基本上已經成為絕對主流的經營模式。但是,在消費者習以為常,商業預付消費模式為商家帶來滾滾財源和經營便利的同時,例如“霸王條款”、不履行合同義務、不按承諾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達標、關門閉店退費難等問題,使得各類商業預付卡、預付消費近年來投訴居高不下。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這是我國法律目前對預付款消費方式的直接規定。但對于商業預付卡、預付消費在使用規范、法律監管、消費者維權以及救濟途徑等方面仍缺乏法律規定。例如作為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其監管行業限定僅適用于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三大行業領域的企業法人,該辦法雖然起到了一定的規制作用,但適用范圍狹窄的弊端也逐漸顯露。按照該辦法,年營業收入低于500萬元的企業法人,以及任何非企業法人主體(如個體工商戶)通通不在監管范圍,而預付卡、預付消費不規范經營的重災區往往就存在這一范圍。
法律和監管某程度上的缺失,不但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也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頻頻被侵害。因此,建議針對當前商業預付卡、預付消費的使用現狀,完善對商業預付卡、預付消費在使用規范、法律監管、消費者維權以及救濟途徑等方面立法,建立明確的行政許可、準入和監管機制。同時,由于當前預付消費款項追討困難,市消委會建議消費者預付消費務必審慎,須提高防御侵權意識。(來源:中山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