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10月2日,張先生在位于陜西省佳縣某鮮魚莊用餐之后,對商家把黃河鯰魚標明為時價不滿意,認為價格過高,遂投訴。
工作人員經過調查,對該鮮魚莊進行了檢查,發現其對黃河鯰魚、鯉魚標價為時價。飯店負責人表示時鮮價格通過告知為準,重量以稱重為準。最終工作人員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內容之規定,責令其做好明碼標價,要求其規范價格行為,依法誠信經營。
【案例分析】
本案系商品服務問題的典型案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本案中老地方鮮魚莊對其售賣的黃河鯰魚標明為時價,屬于店堂告示,并沒有明碼標示鯰魚的價格,根據消法的規定,其告示內容無效。本案警示飯店在內的各類市場經營主體,應做好明碼標價行為,誠信經營,共同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同時,我們提示廣大消費者遇到菜單標示“時價”時,一定要商家報知具體價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來源:榆林市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