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俞先生兩年前在浙江省象山縣某攝影店預訂了總價為4999元的婚紗攝影,并支付定金2000元。現因個人規劃有變,無法繼續履行攝影計劃。俞某向攝影店提出結束合同,退還定金,被拒后向象山消保委投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攝影店退還1000元,俞某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定金,指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貨幣的擔保形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回定金。案例中,俞某為預定婚紗攝影向攝影店支付定金,現俞某自身違約,致合同目的落空,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但俞某預定的攝影價格為4999元,按照民法典規定,定金金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即1000元,超過部分1000元不產生定金的效力。(來源:象山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