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關注民生領域突出問題,聚焦關系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拳出擊,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十大行動。
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特殊食品安全處查處張某某經營非法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根據群眾舉報,當事人張某某涉嫌在阿城區會寧公園內擺攤銷售宣稱補腎、壯陽的保健食品,執法人員蹲守調查后,與公安機關開展聯合執法,在當事人家中發現“華佗鎖精丸”“蟲草鹿鞭王”“黃金瑪卡”“德國小鋼炮”“硬十天”“雪域藏寶”“延時生精片”“金槍不倒”等61個品種5377盒(瓶),貨值金額88,890.00元的保健食品。經檢驗,有55個品種添加了藥品西地那非。
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做進一步調查處理。
案例二:大慶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查處讓胡路區新馬食品商店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1月5日,大慶大商新瑪特購物休閑廣場有限公司乘風店銷售的李老爹蜂蜜,經抽樣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產品于2021年4月25日銷售給大慶大商新瑪特購物休閑廣場有限公司乘風店。經調查,涉案食品共購進80瓶,購進價格為44.90元/瓶,銷售14瓶,因破損無法銷售66瓶,銷售價格48.40元/瓶,貨值金額為3,872.00元,違法所得677.60元,當事人提供不出涉案食品相應的進貨來源、供應商資質、購進票據。
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77.60元,罰款5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綏化市安達市場監管局查處安達社區雪娃娃冷飲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冷凍飲品案
2021年11月3日,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對綏化農墾安達社區雪娃娃冷飲廠于2021年7月28日生產的提子棒(提子口味雪糕)和2021年8月12日生產的小奶油冰棍(奶味)進行檢驗,結果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生產的提子棒(提子口味雪糕)數量7482支,銷售價0.50元/支,貨值金額3,741.00元,成本價0.44元/支,違法所得為448.92元;生產小奶油冰棍(奶味)數量8290支,銷售價0.28元/支,貨值金額為2,321.20元,成本價0.22元/支,違法所得金額為497.40元。貨值金額合計6,062.20元,違法所得金額合計為946.32元。
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以沒收違法所得946.32元,罰款5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伊春市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支隊查處萬谷昌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30日,伊春市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支隊在專項檢查中發現,萬谷昌商貿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從山東寧津華豐面粉有限公司購進鑫納谷雪花餃子粉,因該批面粉臨近保質期,為了便于銷售,將凈含量(10kg)的118袋、凈含量(25kg)的150袋生產日期分別改為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16日,生產日期與實際發生時間明顯不符。涉案面粉共計268袋,貨值金額16,398.00元。
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五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警告,沒收查封的涉案面粉264袋,罰款163,9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大慶市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支隊查處大慶高新區雞咯噠炸雞店商標侵權案
大慶高新區雞咯噠炸雞店在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經營炸雞業務,網上銷售平臺和線下銷售產品開胸雞和雞腿上使用“”圖形包裝物,該“”圖形與上海臺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注冊的第3323136號“”商標相同。當事人無法提供“”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授權證明。2022年1月17日,該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立案。
當事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沒收全部侵權商品(包裝盒、袋),沒收違法所得550.25元,罰款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齊齊哈爾市泰來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巧手媽媽手工輔食店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案
2022年2月21日,泰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當地檢察機關《檢察建議書》,建議對泰來縣巧手媽媽手工輔食店制做銷售奧運會吉祥物“冰墩墩”標志糕點,并在微信朋友圈進行宣傳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經查,當事人為了增加粉絲量和點擊率,生產“冰墩墩”形象兒童輔食商品共計12個(2袋),定價29元/袋(6個/袋)公開銷售(未售出),同時將生產過程錄制成視頻作為教程,發到快手平臺上宣傳。2022年2月24日,該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立案。
當事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五項和第四條之規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沒收涉案商品12個(2袋),給予當事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雙鴨山市友誼縣市場監管查處李某某無照經營黃豆案
李某某租賃友誼縣東建鄉四十一隊曬場,租期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2日,當事人租賃該場地為購銷黃豆及篩選黃豆使用,在經營活動期間,未辦理營業執照。截至該局2021年12月15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共計向周邊農戶收購黃豆8車,共計128噸,共計付給農戶價款722,820.00元。經篩選后銷售黃豆125.80噸,下雜物2.20噸,銷售金額共計726,883.20元,違法所得共計4,063.20元。
當事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規定。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4,063.20元,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大慶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富強燃氣有限公司涉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讓胡路區市場監管局對富強燃氣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兩次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共7支氣瓶進行充裝。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大慶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責令改正其違法行為,罰款20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承壓類特設處查處鑫宏液化氣經銷有限公司充裝超期報廢氣瓶案
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鑫宏液化氣經銷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對35只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未經定期檢驗的超期氣瓶和報廢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局作出責令改正其違法行為,罰款139,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大慶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查處林甸縣和平加油站銷售不符合國家現行階段標準的車用成品油案
大慶市市場監管局對林甸縣和平加油站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從大慶中藍石化有限公司購進92號車用乙醇汽油9.5噸、0號車用柴油9.96噸進行銷售。現場對該批次92號車用乙醇汽油(庫存為4噸)、0號車用柴油(庫存為1噸)分別抽樣檢測,檢驗結果不合格。經查,該批次92號車用乙醇汽油進價8506元/噸,售價為9,054.05元/噸,當事人獲違法所得2192.20元。該批次0號車用柴油進價7656元/噸,售價8,454.11元/噸,違法所得798.11元。獲違法所得合計2,990.31元。
2022年2月,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990.31元,并處貨值金額一倍罰款44,670.31元。以上罰沒合計47,660.62元。(郭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