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9月7日,江蘇省江陰市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宣傳培訓套餐時標注“原價3888 現價58”,該“原價3888”未曾實際銷售過,系虛構的價格。另查明,當事人在未取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以撥打電話的方式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推銷商業性教育培訓服務業務,在部分消費者明確答復不需要表示拒絕后,后續繼續多次撥打電話推銷商業性教育培訓服務業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分別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當今生活中,電話營銷越來越普遍。不規范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開展的商業性電話營銷給消費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帶來了很多困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也應加強個人信息自我保護意識,不要隨意將個人信息透露給他人。(來源:江陰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