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陜西省寶雞市不斷強化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部門之間業務交流,全市市場監管、公安、宣傳和法院部門繼續圍繞“專利侵權、商標侵權、特殊標志侵權、著作權侵權”等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大力查處并辦理了一批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和典型意義的案件。市知識產權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等單位推選的典型案例中篩選出包括專利侵權、商標侵權、特殊標志違法使用和著作權侵權的10個典型案例,經各級執法辦案專家審閱后匯編成冊,以便執法人員交流學習,進一步提升寶雞市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辦案水平,并警示教育社會。
專利案件
雙方當事人先后申請相似專利,專利侵權責任的認定
——寶雞市“迷你鍋盔包裝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件信息】
案件編號:寶市知處〔2021〕6號
辦案機構:寶雞市知識產權局
處理結果:行政調解
【案情介紹】
請求人岐山某食品公司2020年8月14日獲得名稱為“迷你鍋盔包裝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030465231.6。2020年11月,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陜西某食品公司通過抖音、快手等網絡平臺銷售與請求人外觀設計專利相似的產品包裝袋。2021年5月14日,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向寶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提出請求時請求人專利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保護。
寶雞市知識產權局立案后深入涉案現場實地調查發現,被請求人實際已于2020年7月份已經開始生產自己設計的外包裝袋,并于2021年9月獲得相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于是被請求人以其擁有合法外觀設計專利授權進行不侵權抗辯。2021年7月9日,寶雞市知識產權局根據案情需要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口審。最終為盡可能減小該案對雙方當事人的不利影響,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自愿,寶雞市知識產權局主持達成了行政調解協議。
【焦點問題】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申請日在后的專利不能作為對抗在先專利權的依據。
2016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落入在先的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人以其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為由抗辯不侵犯涉案專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據《解釋二》規定,本案中即使被請求人涉案產品的外觀設計亦獲得專利權,只要涉案專利是在先獲得專利權,便應根據涉案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來判定被請求人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故本案中被請求人以其專利權進行不侵權抗辯的理由得不到支持。
【典型意義】
在先后申請均獲授權的專利侵權責任認定過程中,在先申請專利和在后申請專利均合法有效時,在后申請專利以不侵權進行抗辯得不到支持。本案中,為避免了雙方矛盾的進一步激化,盡可能減小對雙方當事人的不利影響,市知識產權局充分利用行政調解的優勢,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行政調解協議,實現雙方合作共贏,維護了當地特色食品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專家提示】
企業有發明創造應當及時申請專利,一旦公開銷售將因使用公開失去申請專利的機會,或者被他人搶先申請專利反訴侵權。權利人維權目的是為了維護市場,在行政處理或法院訴訟中不一定要追求將對方置之死地,以調解方式達到維護市場的目的也是一種雙贏的結果。(茍紅東 寶雞市知識產權服務中心主任)
合理追加被請求人,有助于專利侵權糾紛有效解決
——寶雞市“一種水泥基復合材料毯”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件信息】
案件編號:寶市知處〔2021〕66號
辦案機構:寶雞市知識產權局
處理結果:行政調解,請求人獲4.8萬補償
【案情介紹】
請求人寧波某公司名為“一種水泥基復合材料毯”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于2013年9月30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320614213.4,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1年8月底,請求人發現寶雞市麟游縣境內某公路工程施工方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專利產品用于工程建設經營項目,涉嫌侵害其合法有效的專利權。于是請求人向項目所在地麟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并請求寶雞市知識產權局依法處理。
寶雞市知識產權局對涉案現場實施檢查取證時遇到了較大困難。一是請求人僅提交了施工現場照片作為證據,未提供侵權實物證據;二是涉案實物因施工埋入地下,完整結構遭到了破壞,僅以請求人提交的有限證據無法作出行政裁決。但是為了更加全面詳細查清案情,達到“以完整產品比對,做出是否侵權結論”目的,合議組建議請求人追加涉案侵權產品的銷售商西安某公司和生產商德州某公司一同作為本案被請求人,從而取得了完整的侵權證據。
2021年11月,市知識產權局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經合議組認真比對,認為被請求人所使用的涉案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確實構成侵權。而后辦案人員多次以微信、電話等方式與追加的被請求人反復溝通協調,對其進行引導教育,普及專利侵權知識,詳細分析專利侵權后果,促使被請求人充分認識到自身錯誤,認清了專利侵權帶來的危害和不利后果。最終,在查清事實、明辨是非基礎上,經市知識產權局主持,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請求人承諾不再制造、銷售侵權產品,同時給予專利權人4.8萬元的經濟補償。
【焦點問題】
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出于查清案件事實的需要,執法人員不僅可以主動調查取證,同時可以追加與案件有關人員或單位作為當事人。
專利侵權糾紛涉案現場檢查過程中,涉嫌侵權產品一旦遭到破壞,執法人員將面對較大的取證困難,往往難以取得有價值的侵權證據,這就需要執法人員靈活采取執法取證措施,合理追加被請求人是可行思路,進而取得合法有效的專利侵權證據,使得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典型意義】
1.辦案機關主動作為,糾正了下級機關對案件無管轄權將專利侵權糾紛依行政處罰程序簡單處理的失誤,不僅確保了專利行政執法的程序合法性,也維護了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2.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辦案機關積極作為,為調查清楚事實真相,建議請求人追加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作為被請求人,取得了被控侵權實物,通過比對得出了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結論。體現了知識產權行政部門主動作為,敢于擔當的工作作風,也凸顯了行政執法依職權調查解決專利保護取證難的優勢。
3.在明辨是非基礎上,促使雙方和解,專利權得到維護的同時權利人拿到了應有的經濟補償,也避免了拆除侵權產品造成的社會資源浪費。
【專家提示】
1.未經允許銷售、使用專利產品也屬于侵權行為。本案中銷售單位和施工單位雖然是通過正常商業渠道購得被控侵權產品,也支付了相應對價,但仍然屬于專利法規定的以經營目的銷售、使用專利專利產品的侵權行為,盡管能提供合法來源,但仍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
2.權利人在專利維權中提供充分證據是維權成功基礎。本案中當事人在前期僅提供施工工地照片并不能顯示侵權產品結構,如果不是辦案機關主動作為,以當事人舉證不能駁回其請求應當完全合法。(馬天順 寶雞市新發明專利事務所專利代理師)
商標案件
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包裝、廣告宣傳是違法行為
——寶雞市某公司違法使用“馳名商標”商業廣告宣傳案
【案件信息】
案件編號:寶渭市監處字〔2021〕46號
辦案機構: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理結果:行政處罰20000元
【案情介紹】
2021年3月5日,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人提供的照片打印件及視頻中的內容對寶雞某商場進行檢查。經查,該商場北側東門口西側墻體上貼有“夢金園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的宣傳條幅一條,商場西北門大廳門口處擺放有一塊相同內容的廣告宣傳展板。
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商場違反了《商標法》,構成了擅自使用“中國馳名商標”發布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拆除違法廣告,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焦點問題】
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業活動中屬于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需及時發現并處理違法使用馳名商標行為。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馳名商標”不規范使用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將“馳名商標”作為宣傳手段,是商家在銷售經營中較為常見的行為,但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誤導了消費者,對其作出責令改正、拆除違法廣告、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又教育了當事人,保護了消費者利益,同時對商標規范性、合法性使用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執法人員警示】
馳名商標以前用于廣告等商業行為屬于司空見慣,也是大部分企業獲取馳名商標的動機所在。但是自2019年商標法修改后,馳名商標用于商業行為即被禁止。現有《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即將馳名商標用于商業活動的行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因此,提示企業在商業活動中慎用企業品牌獲得“馳名商標”字樣,也就是不要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同時,社會公眾如發現此違法行為,可以通過12315熱線電話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經查證屬于還可以獲得獎勵。(繆俊平 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監股股長)
針對故意商標侵權,市場監管部門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金臺區查獲假冒建材領域“禹龍”商標專用權案
【案件信息】
案件編號:寶金市監處字〔2021〕85號
辦案機構:金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理結果:沒收侵權產品、行政罰款75000元
【案情介紹】
2021年3月29日,陜西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向金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稱,金臺區行政大道6號院(蟠龍大橋西)的某幼兒園工地上使用的鋼筋系假冒其合法擁有的“禹龍”牌鋼筋產品,請求予以查處。
金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案后赴涉案工地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寶雞市某工貿公司供應的4卷直徑8cm的熱軋帶肋鋼筋涉嫌侵犯“禹龍”注冊商標專用權鋼筋。
經查:該建筑項目系寶雞某房地產公司開發,在該項目主體工程施工過程中,開發商要求由當事人寶雞市某工貿公司為該項目供應陜西龍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禹龍”牌鋼材。
2020年11月8日,當事人寶雞市某工貿公司接到寶雞某房地產公司材料員電話通知,在建幼兒園工地急需4卷Φ8熱軋帶肋“禹龍牌”鋼筋。因當事人庫房缺少“禹龍”牌Φ8熱軋帶肋鋼筋存貨,當事人的員工魯某,于是將其拾取的4個陜西龍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禹龍”標牌,分別掛在當事人于2020年7月進購的山西宏達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4卷Φ8熱軋帶肋鋼筋上,以此假冒“禹龍”牌鋼筋,魯某明知涉案的4卷鋼筋系假冒產品,卻仍然將其送至本案幼兒園建筑工地進行施工。涉案的4卷Φ8熱軋帶肋鋼筋總重7.855噸,單價4450元/噸,貨值金額34954.75元。
本案中涉案當事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故意”事實。最終,金臺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寶雞市某工貿公司作為商標侵權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心態和客觀上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的4卷Φ8熱軋帶肋鋼筋7.285噸,并予以行政處罰款75000元。
【焦點問題】
對于故意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行為,行政管理部門將加大處罰力度,對于商標“故意”侵權的認定,則要結合客觀侵權事實本身出發,結合所掌握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商標故意侵權是指明知或應知其行為將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仍然實施該行為,即商標侵權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侵權心態和客觀故意侵權行為。構成“故意”的前提是“知道”,包括“明知”、“應知”和“有理由知道”。因此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過程中,對于“故意”的認定,應當從案件事實本身出發進行綜合判斷,對于確實存在故意進行商標侵權的行為,應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典型意義】
涉案當事人明知其送往建筑工地的涉案鋼筋不是“禹龍”牌鋼筋,仍然從事銷售活動。其違法行為存在主觀侵權故意和客觀侵權行為,因此對其作出沒收侵犯“禹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4卷Φ8熱軋帶肋鋼筋7.285噸,并予以行政處罰75000元。
該案的查處,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保民生、重民生的高度責任感和使命感,同時警示了違法經營者。
【執法人員警示】
隨著我國商標市場的不斷發展,社會各階層、各行業也越來越重視商標,各級政府持續加大對商標的保護力度,行政管理部門不斷加大商標侵權的打擊力度,切記千萬不要有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等侵權行為,否則對于故意和非故意的商標侵權行為,行政管理部門將視情予以強力監管和嚴厲打擊。(丁玉錄 金臺區市場監管局廣告監管股股長)
網絡銷售商標侵權產品,依法依規要嚴懲
——眉縣查獲成都市某商貿部侵犯華潤雪花啤酒商標專用權案
【案件信息】
案件編號:眉市監處字〔2021〕146號
辦案機構:寶雞市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理結果:停止侵權、沒收侵權產品、行政處罰13000元
【案情介紹】
2021年7月28日,華潤雪花啤酒(中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稱,眉縣某網絡運營有限公司配送的“勇闖天涯”雪花啤酒(罐裝)涉嫌侵權其合法有效的商標專用權。
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涉案的眉縣某配送中心進行突擊檢查,發現其配送的15箱罐裝啤酒外包裝印有“勇闖天涯”字樣,經華潤雪花啤酒(遼寧)有限公司鑒定證明,上述罐裝啤酒系假冒產品,均涉嫌侵犯華潤雪花啤酒公司合法有效的商標專用權。
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一步查明,涉案的配送中心配送的假冒啤酒,全部來自成都市高新區某商貿部,該商貿部通過眉縣本地代理人進行宣傳銷售,通過網絡平臺從成都直接發貨,其代理人對查獲的啤酒鑒定結論無異議,涉案的15箱啤酒每箱售價為88元,銷售額共計1320元。成都市高新區某商貿部在進貨時未查驗供貨商的相關證件資料,案發后也無法與供貨商取得聯系。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最終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成都市高新區某商貿部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并銷毀涉案的15箱假冒啤酒,對當事人處以行政罰款13000元。
【焦點問題】
網絡銷售商標侵權產品,依法依規要嚴懲。跨省、市的網絡銷售假冒商標侵權案件因其具有較強的隱秘性,會給商標專用權人造成較大的損失,且不易被行政執法人員發現,往往給行政執法帶來較大的困難。因此,只有執法人員主動作為、積極調查、多方協調、靈活多樣進行侵權取證,才能切實保護好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典型的網絡銷售假冒商標產品案,因網絡銷售具有較強的隱秘性,執法機關難以第一時間發現違法行為,無法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案的辦理充分展現了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打擊網絡侵權假冒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方面的決心。對于利用電商平臺進行銷售的商戶,強化知識產權意識,壓實主體責任,對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執法人員警示】
近年來,網銷、網購的商業模式得到了極大發展,網絡領域的商標侵權案件也越來越多,行政管理機關也不斷加大了網絡領域商標侵權的監管力度和處罰力度,網絡商標侵權監管已成為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重點之一。因此,只有守好法律底線、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產權,才能贏得真正的市場和未來。(牛坤 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股股長)
假冒他人商標,利用社交平臺進行廣告宣傳構成違法行為
——高新區查獲假冒阿里巴巴公司“天貓”圖形商標權案
【案件信息】
案件編號:寶市監處〔2021〕G8號
辦案機構:寶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處理結果:停止侵權、罰款2000元
【案情介紹】
2020年11月16日,杭州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向寶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投訴反映稱,寶雞高新區某技術有限公司在其舉辦的11.11營銷活動中,通過自有微信公眾號發布宣傳廣告時,涉嫌違法使用與阿里巴巴公司合法擁有的天貓圖形商標權相同或相似的標識,要求予以查處。
經查,涉案公司為了宣傳其11.11活動,于2020年10月29日和2020年11月8日,在其自有微信公眾號上分別發送了“雙十一鉅惠來襲,不容錯過!”和“雙十一鉅惠來襲,錯過再等一年!”的信息各一條,上述兩條微信信息中均使用了圖案(貓頭圖案輪廓)和“雙十一”字樣。高新分局對該信息進行了技術鎖定留證。經比對,與屬于相似圖形,具有侵犯阿里巴巴商標專用權的違法事實。進一步查實,該圖案是涉案公司為圖方便,從易企秀網站上免費獲取圖例后,自行編輯微信公眾號信息后進行了發布。
最終,寶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要求立即停止侵權,并行政罰款2000元。
【焦點問題】
網絡虛擬商品交易過程中,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隨著網絡化的快速發展,商標侵權行為不僅體現在實體商品交易過程中,網絡虛擬商品交易過程中也發生了越來越多的商標侵權行為,這就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網絡監管力度,利用技術手段對侵權證據進行及時鎖定,并進行仔細對比,最終確保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典型意義】
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時,不僅要關注假冒商標進行商品實體交易等常見商標侵權行為,而且要格外關注假冒他人商標并利用社交平臺進行廣告宣傳推廣、視頻直播等虛擬網絡商標侵權行為,對于查處網絡虛擬商標侵權案件具有較好的指導意義。
【執法人員警示】
網絡虛擬商品交易時,在廣告宣傳推廣過程中,經營者務必要嚴格審核把關所發布的信息,避免因圖方便、貪小便宜而構成商標侵權,否則將面臨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齊群 寶雞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
近似商標侵權的判定
——寶雞市某酒店管理公司與青島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件信息】
案件編號:(2022)陜03民終363號
辦案機構: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處理結果:停止侵權、賠償15萬元
【案情介紹】
2018年4月27日,原告青島某公司經授讓取得“圖形” 商標專用權,應用范圍包括飯店、自助餐館、咖啡店、酒吧、汽車旅館、玻璃器皿等,該商標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
2015年12月8日,被告扶風某酒店管理公司與原告青島某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被告繳納相應的加盟費用后,可以正常使用“圖形”。2018年8月24日,因雙方當事人合同履行存在糾紛,經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調解,雙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同時調解約定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前在經營場所和宣傳中停止使用帶有“尚客優”注冊商標的文字及服務標識。
2020年10月18日,原告青島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來到被告所經營的“尚客佳連鎖酒店”酒店,對被告經營酒店的外觀以及內部狀況進行了拍攝取證,發現被告在其經營酒店的門店招牌、內部裝飾裝潢、門牌、門卡、電話機、水壺、吹風機等多處使用了“尚客優”、“尚客佳”標識,并取得加蓋有被告發票專用章的發票一張。
經查證,被告扶風某酒店管理公司在原《特許經營合同》解除后,僅將“尚客優”標識中“優”字改為“佳”字,并同時在所經營的酒店場所突出使用了“尚客佳”與“尚客優”標識,二者不具有明顯區別,非常容易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尚客佳”與“尚客優”存在某種特定的聯系,極易造成混淆。
最終,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所使用“尚客佳”標識與原告擁有的“尚客優”商標構成相似,其行為侵害了原告商標專用權,參照雙方《特許經營合同》履行期間的許可使用費標準,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數額為15萬元。
【焦點問題】
如果近似的商標使普通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錯誤認識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
【典型意義】
目前市場上將注冊商標和自有標識混用的情形非常常見,本案通過對比分析認定,這種將兩個分屬于不同商業主體的商標、標識使用于同類商品和服務,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認為兩個標識所指向的商業來源具有同一性,進而產生市場混淆,損害被許可商標的識別功能,構成商標侵權。
本案的判決對商標混用行為起到了很好警示作用,雙方當事人均對裁判結果表示認可,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法官提醒警示】
近似商標侵權案中,侵權人往往通過對被侵權的商標進行局部改動后以逃避商標侵權的責任。但是,即使涉案的商標被侵權的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但只要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等方面與注冊商標卻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錯誤認識的商標,均構成商標侵權。(談佳華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故意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嚴重情形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寶雞市公安局查獲假冒“西鳳酒”商標權案
【案件信息】
案件編號:保密
辦案機構:寶雞市公安局
處理結果:公訴、逮捕、取保候審
【案情介紹】
2021年9月18日,鳳翔區公安局根據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反映的假酒線索,經縝密偵查,精心組織行動,抓獲犯罪嫌疑人三人,查獲假冒的天子系列西鳳酒2萬余箱,涉案金額4000余萬。
經查,2018年1月至案發,犯罪嫌疑人朱某、寇某、杜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從陜西、山東、浙江、四川、江西等地購入“西鳳酒”包材及其防偽標識,在四川瀘州某酒廠進行生產、加工、灌裝后,銷往陜西、河南等省,涉案金額4000余萬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寇某、杜某被依法逮捕,其余王某等9名其他涉案人員被依法取保候審。
已查明:2018年初,朱某、寇某、杜某為獲非法利益,商議私自灌裝“天子系列”西鳳酒進行售賣,朱某等3人未經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托,私自通過下述企業和個人制造“西鳳酒”防偽標識、西鳳酒專用酒瓶、瓶蓋、內包裝盒、外包裝箱等材料直至被查處,具體如下:
1.山東鄆城某包裝有限公司王某,未經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托許可,以單價2.65元的價格非法制造“天子西鳳酒御賜七品”酒瓶(印有“西鳳酒”注冊專用標識)116981個,共計313377元。
2.山東菏澤某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賈某,未經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托許可,以單價0.9元的價格非法制造“天子西鳳酒御賜七品”瓶蓋(印有“西鳳酒”注冊專用標識)29400個,共計26460元。
3.西安某限公司李某,未經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托許可,以單價0.18元、0.2元的價格非法制造“天子西鳳酒御賜良緣”瓶標(印有“西鳳酒”注冊專用標識)296400個、以單價0.025元、0.03元的價格購買西鳳酒產品合格證80000個,共計56000元。
4.浙江某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未經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托許可,以每張0.4元的價格非法制造46100個“天子西鳳酒御賜良緣”酒盒面紙(印有“西鳳酒”注冊專用標識),共計27100元。
5.西安某包裝印刷有限公司孔某,未經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托許可,以每套24.5元的價格,非法制造“天子西鳳酒御賜良緣”酒箱和酒盒(印有“西鳳酒”注冊專用標識)39440套,共計966280元。
6.浙江溫州項某,未經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托許可,以每套1.5元的價格,非法制造34000套西鳳酒專用防偽標,共計65000元。
7.山東某蓋業有限公司安某,未經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托許可,以每個0.65元的價格非法制造“天子西鳳酒御賜七品”酒瓶瓶蓋(印有西鳳酒注冊商標標識),共計194170元。
8.江西省景德鎮市某陶瓷有限公司鄧某,未經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托許可,以單價2.8元的價格,非法制造“天子西鳳酒御賜三品”瓶蓋(印有“西鳳酒”注冊專用標識)25000個,共計70000元。
9.江西省景德鎮市某有限公司虞某,未經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托,以單價0.5元的價格,非法制造生產瓶蓋所需的帶有“西鳳酒”注冊專用“鳳凰”標識的花紙25000個,共計12500元。
采購完畢上述包材后,朱某、寇某通過四川瀘州某酒廠廠長杜某以每瓶5元的價格生產灌裝“天子西鳳酒御賜七品”、“天子西鳳酒御賜良緣”、“天子西鳳酒御賜一品”、“天子西鳳酒御賜三品”。杜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明知在未獲得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生產灌裝的情況下,私自為朱某、寇某灌裝“天子西鳳酒御賜七品”、“天子西鳳酒御賜良緣”、“天子西鳳酒御賜一品”、“天子西鳳酒御賜三品”共計89698箱,已查處27947箱。
經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以上“天子西鳳酒御賜七品”、“天子西鳳酒御賜良緣”、“天子西鳳酒御賜一品”、“天子西鳳酒御賜三品”均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總涉案價值4000萬元。
犯罪嫌疑人朱某、寇某、杜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其他9名制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相關規定,鳳翔區公安局將該案于2021年12月24日移送至鳳翔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焦點問題】
侵犯注冊商標違法所得巨大構成犯罪。對于涉案人數較多、涉案金額巨大的商標侵權案,執法部門將聯合依法查處,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起訴、審判。
“西鳳酒”作為中國馳名商標,在市場上具有高知名度、信譽度和市場占有率。不法分子為獲取不義之財,鋌而走險,故意制造、銷售假冒“西鳳酒”產品,嚴重擾亂了酒類產品交易市場秩序,同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且涉案金額巨大,因此必須堅決予以嚴厲打擊。
【典型意義】
該案為近年來假冒“西鳳酒”的大案要案,本案涉案人員構成復雜,涉及白酒、酒瓶、瓶蓋、印花、酒盒、酒箱、貼紙、防偽標等多重違法生產侵權方,涉案企業及犯罪嫌疑人因長時間經營此類行業,具有很強的反偵察意識和能力,給調查取證造成了較大的困難。市公安局統一指揮、循線追蹤,精準研判,研究涉案人員結構組成、實施抓捕搜查方案、制定統一訊問提綱,積極落實刑事、司法部門聯動協作、案件移送等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全要素掌握犯罪構成,最終將所有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有效震懾了故意侵害馳名商標的犯罪行為。
【警方提醒警示】
涉案人數較多、涉案金額巨大的中國馳名商標侵權案,不僅侵害了商標注冊權人的合法利益,也擾亂了正常的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因此,針對此類案件執法部門將聯合予以嚴厲打擊,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查處并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起訴、審判。(寶雞市公安局)
特殊標志案件
未經許可,擅自制作、銷售使用特殊標志產品構成違法
——渭濱區某經營部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建黨100周年”標志案
【案件信息】
案件編號:寶渭市監處字〔2021〕86號
辦案機構:寶雞市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理結果:行政處罰5000元
【案情介紹】
2021年7月25日,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渭濱區經二路天同國際A座例行檢查時,發現A座某店內擺放2張印有“不忘初心,永續光輝慶祝建黨100周年”暨澤富隨康第四屆孝親節邀請函彩頁(樣圖),具有違法使用特殊標志行為。2021年7月26日,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曹某于2021年7月5日,在打印門店以每張0.5元價格,計劃制作印有 “不忘初心,永續光輝慶祝建黨100周年”暨澤富隨康第四屆孝親節樣式邀請函彩頁共300張,因執法人員及時檢查制止,曹某未能制作上述邀請函宣傳彩頁,并收回了已印制的2張邀請函宣傳彩頁樣圖。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祝活動標識,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特殊標志核準登記,所有權屬于中共中央宣傳部,有效期限為2021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
當事人曹某在其店內擺放上述彩頁進行宣傳銷售,構成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與“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祝活動標識”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違法行為。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焦點問題】
未經許可,擅自制作、銷售使用特殊標志產品構成違法。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二)未經特殊標志所有人許可,擅自制造、銷售其特殊標志或者將其特殊標志用于商業活動的。”
【典型意義】
對于廣大商家,在商業營銷中應當謹慎“蹭熱點”,以免違法,特別是銷售“建黨100周年活動”等特殊標志商品時,務必要事先掌握了解其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定,嚴禁利用特殊標志進行商業炒作,避免因知識產權意識不強走上違法違規之路。
作為知識產權執法部門,要加強普法宣傳和專項檢查,尤其是在重大活動期間,應及時根據活動主題和熱點動態,充分利用各種網絡媒體手段,面向廣大群眾、商戶主動加強涉知識產權保護內容的普法宣傳教育,加強對特殊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同時,對于那些故意 “蹭熱點”、“傍名牌”進行各類商業營銷宣傳、炒作的行為,執法部門一經發現務必依法嚴肅處理。
【執法人員警示】
“建黨100周年”特殊標志所有權屬中共中央宣傳部,未經合法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用于商業廣告、慶典和吊唁活動中,不得濫用、亂用,否則構成違法并承擔責任。(繆俊平 渭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監股股長)
著作權案件
未經許可,擅自提供KTV音樂作品放映服務構成違法
——寶雞市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KTV歌曲著作權侵權案
【案件信息】
案件編號:(2021)陜03知民初16號
辦案機構: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處理結果:停止侵權、賠償500元
【案情介紹】
原告青島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經著作權人獨占許可授權,合法擁有《我才是索朗扎西》、《聆聽故鄉》、《家鄉的姑娘》、《Bpmf寶拉》等86首音樂電視作品的線下卡拉OK權利以及依照《著作權法》可行使線下卡拉OK授權時所需的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復制權、放映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期限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8月9日,原告發現被告寶雞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福建兩家公司涉嫌侵犯合法擁有的音樂電視作品著作權,于是委托陜西省某公證處赴被告寶雞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取證。陜西省某公證處工作人員在被告前臺核驗了其在美團APP上預訂的消費訂單后,在被告經營場所工作人員的指引下進入包廂后,登陸其手機APP“K米”的VIP賬號,并掃描包廂內點歌設備屏幕上的“手機點歌”二維碼,連接到被告經營的包廂設備后,通過手機軟件進行點歌、切歌操作。陜西省某公證處工作人員對上述操作進行了全程錄像,并對被告經營場所的招牌、包廂、內外環境、商家證照、播放歌曲等進行了拍照留證,公證人員將攝錄的視頻文件刻錄成光盤,保存于陜西省某公證處。
2021年1月20日,陜西省某公證處就上述過程出具(2021)陜證民字第712號公證書。經比對,在被告寶雞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KTV點播的《家鄉的姑娘》、《Bpmf寶拉》等32首音樂電視作品與原告青島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擁有的作品著作權一致,具有侵犯原告音樂電視作品放映權的事實行為。但是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系被告寶雞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復制到點歌系統中,因此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復制權的請求不能成立。
經進一步查實,被告經營所使用的KTV放映軟件為由福建某公司開發的“K米”軟件,該軟件依托福建另一家公司開發的“魔云”系統運行。但是從原告提供的證據看,無法證明福建這兩家公司具有侵犯涉案作品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行為。
最終,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被告寶雞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提供了原告享有放映權的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服務,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放映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綜合考慮被告的經營規模、經營時間、所處地理位置及疫情影響和當前市場現狀等,且原告維權是系列案件一次性維權,分攤到個案的維權成本較低,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酌情確定寶雞某餐飲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500元(含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焦點問題】
未經許可,擅自提供KTV音樂作品放映服務構成違法。KTV早已成為廣大民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KTV經營者在提供KTV娛樂服務時,因缺乏相應的知識產權意識,容易忽視KTV音樂電視作品著作權問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同意,KTV經營者擅自提供音樂電視作品著作權人的放映服務,則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放映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典型意義】
隨著移動通信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KTV經營場所經營模式也隨之調整,許多經營場所內不僅提供固定點唱設備進行歌曲播放的服務,還推廣手機APP或小程序進行線上歌曲點唱,豐富了點唱方式,也為消費者提供了點唱便利。但作為手機APP或小程序KTV軟件使用方,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加強著作權保護意識。未經合法許可,不能擅自提供KTV音樂電視作品放映服務,以免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官提醒警示】
KTV經營者提供KTV娛樂服務時,要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務必牢記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后才能為顧客提供相應的音樂作品放映服務,以免因著作權問題而承擔知識產權侵權責任。(談佳華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來源:寶雞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