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 近日,一位爆料人向中國質量新聞網反映,中靜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高央于2019年11月和2020年12月兩次高調宣布要捐款數億元,用于支持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醫療機構等提升水平,但至今未履行承諾。
爆料人:高央高調宣布捐款后未履行
據爆料人介紹,2019年11月16日,高央與青田縣人民政府簽訂框架協議,承諾擬捐贈3億元善款,用于支持青田縣醫療衛生事業發展。2020年12月5日,高央以中靜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靜實業”)董事長身份高調向社會宣布向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會慈善捐贈5億元,設立專項基金,用于支持醫療機構等提升水平。其中,3億元給青田縣人民醫院,用于提升青田縣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水平。
爆料人表示,至今將近一年半的時間過去了,受贈單位青田縣人民醫院尚未收到高央捐贈的一分錢,高央和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會也沒有就落實捐款與受贈單位青田縣人民醫院簽署任何協議與計劃。
對于這次捐款的事宜,爆料人質疑高央是搞假慈善包裝自己,在青田僑界獲得信用和資金支持,然后從事自己另外的經營發展。
醫院:做了二十幾個提升方案,然后錢沒了
青田縣人民醫院相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質量新聞網采訪時表示,“要捐贈的事情是有的,但是一分錢都沒到位。”
據“青田發布”(青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微信公眾號)2019年11月16日發布的相關信息顯示,11月16日,中靜新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靜新華”)支持青田縣醫療衛生事業框架協議簽約儀式舉行。儀式上,高央以及中靜新華(高央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職董事長兼總經理)與青田縣人民政府正式簽訂了框架協議,擬捐贈3億元善款,用于支持青田縣醫療衛生事業發展。
該負責人告訴中國質量新聞網,目前捐款的事情擱置了,“我們醫院還損失很大,后面一棟房子改來改去,他說簽約了,我們搞得好一點兒,做了二十幾個提升方案,我們方案一弄好,然后錢沒有了,后來又返回老方案,我們損失很大。”
基金會:不方便透露此事
為進一步了解相關情況,中國質量新聞網多次致電中靜實業、中靜新華,截至發稿時,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隨后,中國質量新聞網又輾轉聯系到了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會工作人員朱女士。朱女士表示,“這個事情去問他本人。我們都是工作人員,我們現在還不知道。”
中國質量新聞網詢問“這筆錢有沒有捐贈到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會”時,朱女士稱,“暫時不方便透露。”
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會另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中國質量新聞網采訪時表示,不清楚此事,隨即以正在開會為由匆忙掛斷電話。
事實上,高央與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會“關系匪淺”。該基金會官網信息介紹,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會是一家由旅奧華僑魯家賢高央父子共同發起并帶頭捐資2000萬元設立的公益基金會。2012年11月經浙江省民政廳批準設立登記。
該基金會官網2020年12月8日發布的相關信息顯示,2020年12月5日,中靜實業董事長高央向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會慈善捐贈5億元,設立專項基金,用于支持青田縣人民醫院提升水平。其中:支持青田縣人民醫院3億元,用于提升青田縣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水平;支持國內著名大學教育基金會1億元,幫助其重點學科邁向世界一流建設;支持著名大學附屬醫院1億元,用于利用其優質資源幫助青田縣人民醫院提升水平。
律師:受贈人有權主張捐贈人履行贈與義務
那么,受贈人有權要求捐贈人交付所捐贈的款項嗎?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麗珠表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高央承諾向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會捐贈5億元設立專項基金并由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會在官網上發布信息表達了受領的意思,雙方適用贈與合同。對于一般捐贈來說,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比如捐贈物需要變更登記的在變更登記前、不需要變更登記的在物品交付前贈與人享有撤銷權。但是,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第六百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郭麗珠稱,本次事件中,捐贈對象是經合法備案的公益基金會,贈與人的捐贈要求是受贈人用接受的捐贈設立專項基金,支持發展衛生健康事業以及醫院醫療水平等,屬于公益性質,依照法律規定是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會有權要求捐贈人高央交付。此外,按照《慈善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即受益的醫院)與慈善組織(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會)具有同等地位,有權主張捐贈人履行贈與義務。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也表示,公益捐贈是不能任意撤銷的,既然作出承諾,對方表示接受,捐贈合同成立,那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出資到位。如果說不捐了,很顯然是違約的。受贈人有權要求捐贈人履行協議。
什么情況下捐贈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如果捐贈人在承諾捐贈后發生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的,法律也規定了其救濟方式,即贈與人享有‘窮困抗辯權’。” 郭麗珠表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規定:當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除非捐贈的個人或者企業陷入嚴重的經濟困難,生產經營正常生活都難以維系,這時候可以不再履行了。”李斌分析捐贈人可以不履行捐贈義務的條件時如是說。
對于此事的后續進展,中國質量新聞網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