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張東)累計查辦各類違法案件6480件,罰沒金額13362.9萬元,移送司法機關并經司法機關立案64件……4月21日,成都召開“春雷行動2022”執法行動新聞發布會暨“鐵拳”行動部署電視電話會議,在“春雷行動2022”期間,成都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突出重點民生領域,回應群眾利益關切,行動取得了顯著成果。
目前,2022 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已經啟動,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揮鐵拳、亮利劍,繼續查辦一批有影響力的大要案件,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和滿意度。
為震懾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諧穩定,會上公布了成都市“春雷行動2022”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查處的某電子商務平臺廣告違法、未履行公示義務以及格式條款違反規定案
案情介紹:2021年,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多起針對某電子商務平臺的消費投訴,主要集中在退款難和廣告宣傳內容不真實等方面。根據消費者投訴反映的情況,成都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依法對該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了執法檢查,對承載該平臺運營功能的關聯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該平臺存在宣傳內容不實、使用絕對化用語、招商廣告內容違反規定、未履行平臺公示義務、《平臺用戶服務協議》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等違法違規行為,分別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九條、第二十五條;《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向承載該平臺運營功能的四家關聯公司分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廣告法》《電子商務法》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總計罰款187.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成都市新津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四川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案
案情介紹:2021年9月13日,新津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四川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儲存的牛油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雇傭工人正在將生產日期為2020年9月20日的牛油紙質外包裝進行拆封,重新貼上生產日期為2021年8月25日的標簽。該公司涉嫌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執法人員對其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涉案牛油自入庫之日起至案發之日止一直儲存于冷鏈庫房,尚未出庫,當事人未取得違法所得。
處理結果:當事人虛假標注牛油的生產日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屬于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的行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新津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牛油441.92噸、罰款3314.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成都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查處的四川某醫學美容醫院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冊醫療器械案
案情介紹: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在對四川某醫學美容醫院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現場發現無中文標識的2臺射頻治療儀及配件治療手柄,貨值金額42萬元。經查明,相同編號的射頻治療儀和配備的手柄并未銷往國內,當事人系從不合法渠道購進。
處理結果: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的射頻治療儀(含配件治療手柄)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680號令)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680號令)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61.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組織策劃傳銷案
案情介紹:2021年7月23日,新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新都支行線索移送,對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初查,發現該公司涉嫌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的相關規定。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從2018年5月開始,在銷售“曼瑜天雅”系列產品過程中,通過線下宣講會,線上網絡宣傳等方式,利用其制定的“認購一定數量產品成為會員,取得發展其他會員資格,形成上下線關系,以下線的業績為依據進行計酬”的經營規則進行實際經營,并通過微信小程序、管理系統APP等進行線上操作,設定不同等級的會員結構,對會員進行劃片,由大區總裁(實質仍為公司會員)進行管理。
處理結果:當事人采取的經營模式和計酬方式是要求被加入人員購買美容護膚產品,取得加入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形成上下線關系,上級依據推薦下級及團隊的銷售總業績獲得報酬和獎金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相關規定,屬于傳銷行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相關規定,新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080393.2元、罰款13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成都市青白江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陳某某經營未經檢疫的毛肚、牛筋案
案情介紹:2021年11月30日,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清泉鎮龍洞村3組125號進行檢查時,查獲牛筋1207kg。2022年1月24日,當事人陳某某聯系執法部門并現場確認上述涉案物品是當事人所有,但不能提供上述物品檢疫票據,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從2021年10月開始,在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從事預包裝食品以及毛肚、牛筋等農副產品經營。11月29日,當事人在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的情況下,從成都市雙流區某市場購進未經檢疫的牛筋54袋(1207kg),截至被查獲時,上述未經檢疫的牛筋尚未銷售,貨值金額114665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相關規定,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牛筋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九條的相關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沒收未經檢疫的牛筋54袋(1207kg)、罰款129.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成都市崇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的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案
案情介紹:2022年2月16日,崇州市市場監管局在對成都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現場發現該公司正在開展物業管理經營活動(收取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經初步調查,當事人向商戶企業等終端用電戶收取的電價中擅自加入了辦公室運行費、工人工資、社保、意外保險、變壓器的檢測費、維護維修費和園區線路維修維護費以及園區的日常維修維護費。當事人從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向崇州市電力公司繳納電費5230359.72元,而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8968270元,違規多收取電費300多萬元,崇州市市場監管局對其進行了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當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電力法》第六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崇州市市場監管局要求當事人返還多收的電費3473596.39元,并對其作出警告、罰款1042078.92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四川某藝術品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2022年2月16日,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四川某藝術品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現場發現該店懸掛的四個宣傳牌上分別寫有“國家文物局授權鑒定機構”、“先進團體,優秀機構”、“授權檔案研究中心”和“誠信企業”等內容,當事人無法拿出相關證明材料。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為了更好吸引客戶,制作了四個宣傳牌,經核實,該公司2021年才成立,上述宣傳牌的落款授牌時間全部在其成立之前。當事人自述沒有獲得上述宣傳牌描述的榮譽,全部是虛構的。
處理結果:當事人在宣傳中使用虛構的獲獎信息作證明材料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錦江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活動,并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成都市青羊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青羊區某食品經營部(經營者:江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酒案
案情介紹:2022年3月1日,青羊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青羊區金鳳路上的某食品經營部開展監督檢查,在該店銷售柜及庫房內發現“五糧液”、“國窖1573”、“貴州茅臺酒”、“遵義1935”、“紅花郎酒十”、“青花郎”、“劍南春”共計78瓶,經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定,上述酒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共計違法經營額118463元。經查,現場未發現以上酒的進貨記錄,也未發現任何酒的銷售記錄。
處理結果: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酒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依據《商標法》《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青羊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警告、沒收侵權酒78瓶、罰款296157.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成都市邛崍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邛崍市某加油站銷售不合格車用柴油案件
案情介紹:2021年12月23日,邛崍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經抽樣檢驗,邛崍市某加油站的車用柴油閃點(閉口)項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車用柴油》標準,判定為不合格,邛崍市市場監管局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1月11日至12月21日,銷售不合格批次的車用柴油12985.31L,貨值金額92266.99元,違法所得83408.58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相關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邛崍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的車用柴油、沒收違法所得83408.58元、罰款12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十:成都市武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案
案情介紹:根據北京冬奧組委來函反映成都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其企業微博上違規使用奧林匹克標志進行宣傳的情況,武侯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對該公司的注冊經營地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官方微博部分內容含有“奧運”等字樣。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在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官方微博分別發布了“我是龍妹兒,我為中國奧運健兒助威吶喊”、“奧運健兒們,龍妹在祖國等你們凱旋歸來吃火鍋”、“XXX火鍋外賣為中國奧運健兒加油助威”、“看奧運會閉幕式,為中國奧運代表隊喝彩”等含有“奧運”、“奧運會”字樣的微博,在商業宣傳中使用了奧林匹克標志。
處理結果: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二條相關規定,“奧運”、“奧運會”屬于奧林匹克標志。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在經營過程中在其用于品牌推廣、宣傳的官方微博上發布含有“奧運”、“奧運會”字樣的微博,其上述行為構成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五條所述商業目的使用,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之規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武侯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