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張東)自“春雷行動2022”執法行動開展以來,成都市市場監管部門緊緊圍繞“鐵拳出擊護民生 鐵腕治亂促發展”主題,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動,取得顯著成效。4月26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了“春雷行動2022”十大優秀案例,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反不正當競爭、打擊傳銷、虛假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案例一:成都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查處的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介紹:根據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交辦函,成都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對當事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權利人成都某微波元器有限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開展調查,發現當事人在明知權利人前員工帥某違反保密義務和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要求的情況下,生產銷售R26定向耦合器產品,其設計圖紙與權利人的BJ26定向耦合器(60dB)裝配圖紙所示技術特征相同。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相關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處理結果:成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于2022年2月17日對當事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94.69元、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郫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袁某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案
案情介紹:2021年6月29日,郫都區市場監管局對成都市郫都區安靖街道土地村1組某診所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袁某某自2021年3月開始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經營藥品,涉案藥品三十余種,涉案貨值金額2971.7元,違法所得2971.7元。袁某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相關規定。
處理結果:郫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袁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971.7元、罰款19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雙流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重慶某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標識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雙流區市場監管局在2021年11月10日市區兩級聯合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重慶某貿易有限公司在其租賃的雙流區西航港街道空港一路二段68號某凍庫進行非法分裝預包裝冷凍水產品及虛假標注標簽標識的違法行為,現場查獲8440.5kg原料、8285kg成品、4000個包裝袋和封口機一臺。經統計,現場查獲分裝后的4種成品的貨值金額為165326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對購進于不同廠家生產的5種大規格預包裝冷凍水產品進行分裝,并在分裝產品包裝袋上虛假標注標簽標識,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相關規定,屬于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雙流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8285kg、包裝袋4000個、封口機1臺,罰款132260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簡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鐘某某組織策劃傳銷案
案情介紹:2022年1月24日,簡陽市市場監管局對簡陽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經營場所內疑似正在進行傳銷活動。經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鐘某某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某某某餐飲”公眾號“商城”為載體,以微信推薦分享傳播為途徑,以“免費喝茶”為噱頭,策劃設計了以傭金(消費分紅)為利誘的經營推廣模式從事傳銷活動,違法所得總計506187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鐘某某組織策劃傳銷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相關規定。簡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06187元、罰款7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2022年1月7日,根據消費者對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的大量投訴舉報,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自2021年7月起,當事人在其APP上銷售各類盲盒商品,并對盲盒獎池的抽獎機制和相關中獎概率進行宣傳。在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2月3日期間,當事人在未對抽獎頁面中的中獎概率進行充分說明和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擅自更改了盲盒獎池的抽獎機制,導致盲盒獎池中各類獎品即刻的中獎概率與抽獎頁面中宣傳的中獎概率不一致。當事人對盲盒獎池中各等級商品的中獎概率不準確、不真實的宣傳介紹,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造成了重大和實質上的影響。截至2022年2月3日,當事人通過虛假或引人誤解的中獎概率描述,共銷售盲盒280587個,銷售總額共計3400萬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對盲盒獎池中各等級商品的中獎概率作不準確、不真實宣傳介紹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產生了誤導,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0萬元。
案例六:金牛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夏某某、萬某某、鄧某某等4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已經報廢的液化氣瓶系列案
案情介紹:金牛區市場監管局在辦理金牛區政府交辦件時,發現夏某某、萬某某、容某、鄧某某等人在非法經營液化石油氣過程中對其擁有產權的液化石油氣瓶未進行注冊登記、按期檢驗和依法報廢,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非法經營環節涉及省內多個上下游企業,已形成燃氣安全系列串案。當事人容某非法經營的案件已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當事人夏某某、萬某某、鄧某某等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相關規定,金牛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相關規定,分別對萬某某、夏某某和鄧某某處以罰款20萬元、15萬元和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武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2022年1月13日,武侯區市場監管局對武侯區佳靈路56號成都太平園家俬廣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成都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將其設計制造的孔雀沙發在2019年第20屆成都國際家具工業展覽會上獲得的“2019成都國際家居by iF設計金質獎”,宣傳為“某 專注高端全屋家居”“iF國際家居設計金獎”, 將頒發主體、獲獎年度等內容隱去,對受眾產生誤導效果。
處理結果:當事人對曾獲榮譽作了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相關規定。武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成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華區某酒業經營部侵犯“國窖1573”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介紹:2021年12月7日,成華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投訴,在當事人成華區某酒業經營部現場查獲6件36瓶“國窖1573”52度白酒。經專業人員現場鑒定,上述36瓶白酒均為假冒品牌“國窖1573”52度白酒。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相關規定。成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國窖1573”注冊商標專用權的36瓶白酒(食品安全抽檢使用20瓶)、罰款10072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金堂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在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當事人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抽樣送檢的2021年8月20日生產的香酥青豆酸價(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該抽檢批次香酥青豆貨值金額8000.00元,違法所得411.2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2021年5月26日因違反《食品安全法》生產銷售酸價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已被金堂縣市場監管局給予行政處罰。金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11.20元、罰款999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大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大邑縣某飲水廠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飲用天然泉水案件
案情介紹: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食品檢驗研究院對大邑縣某飲水廠銷售給成都某飲用水銷售有限公司的飲用天然泉水產品進行抽檢,經檢驗,當事人2021年10月23日生產的凈含量為18.9L,商標為典意西嶺雪山的飲用天然泉水產品抽檢不合格,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該批飲用天然泉水產品貨值金額1260元,違法所得1260元。
處理結果:2021年10月18日,當事人就因生產的2021年7月10日批次飲用天然泉水產品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判定為不合格,被大邑縣市場監管局給予了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相關規定。大邑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60.00元,并處罰款900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