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增設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的通知
藥監綜藥注〔2022〕45號
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口岸藥品檢驗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增設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除《藥品進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藥品外,其他進口中藥(含中藥材)、化學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可經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中山港、小欖港、黃圃港、神灣港,關區代碼分別為5721、5727、5727、5728)進口。
二、增加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為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始履行《辦法》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三、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辦理藥品進口備案時使用“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藥品進口備案專用章”,印章式樣見附件。
四、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廣東省藥品檢驗所建立藥品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的工作關系。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廣東省藥品檢驗所開始承擔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藥品口岸檢驗工作。
附件: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藥品進口備案專用章式樣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海關總署辦公廳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