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蛇口海關發布對寧波昇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寧波昇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桃源街道氣象北路295號34樓(自主申報)
法定代表人:王杰雄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26MA7CDRPR5N
2021年12月6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順一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運動鞋等貨物一批到新加坡,報關單號: 530420210041883395。經蛇口海關查驗,發現實際貨物中有:標有1.“CONVERSE”標識的運動鞋2016雙;2.“LE CREUSET” 標識的瓷鍋10個(以下稱上述貨物)。
經權利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LE CREUSET確權,認為上述貨物涉嫌侵犯權利人在海關備案的商標權,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并提交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出口標有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標識的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侵犯權利人在海關總署備案的“CONVERSE”(備案號:T2020-101555)、“LE CREUSET”(備案號:T2021-111081)的商標專用權,上述貨物案值為人民幣225836元,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實際出口貨物、現場照片、海關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扣留現場筆錄、知識產權權利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3387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蛇口海關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