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有關問題的復函
藥監綜妝函〔2022〕224號
吉林省、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在我省實施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制度過渡期的請示》(吉藥監文〔2022〕1號)和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在我市開展化妝品企業質量安全負責人從業條件過渡期試點的請示》(渝藥監文〔2021〕64號)收悉。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并具有5年以上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考慮到當前化妝品行業發展的迫切需要,對于“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的認定,應當符合法規立法原意和監管實際。鑒于藥品、醫療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關產品的生產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的原則與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的原則基本一致,在監管實踐中,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人在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藥品、醫療器械、特殊食品生產或者質量管理經驗可以視為具有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
二、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安全負責人加強監督檢查和培訓指導,考核其是否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和履職能力,督促其依法履行相應的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產品放行職責,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