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4月26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全省知識產權發展與保護狀況,公布2021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是省市場監管局從2021年全省已辦結的9700多件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出來的,案件類型涉及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查處假冒專利、商標侵權假冒、地理標志侵權、奧林匹克標志侵權等違法行為,案件質量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關注度和影響力。案例的發布對于引領社會公眾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助推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分別是:
1.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外觀設計專利系列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某國際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咖啡桌”“餐桌”“梳妝臺”等12件外觀設計專利權。
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未經許可,在居然之家銷售、許諾銷售涉嫌侵權產品,2021年12月向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裁決處理請求,請求該局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涉嫌侵犯其12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家具產品。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
在該批案件處理過程中,受疫情防控影響,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采取書面方式進行審理。合議組經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后,認定12件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12件外觀設計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構成相近似。請求人未能提供被請求人實際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的證據。2021年12月27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12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案例啟示】
此系列案件充分體現行政機關程序靈活、及時快捷的優勢。辦案機關在嚴格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創新性地采用了書面審理的方式,并主動進行了調查取證,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僅用20天便作出了行政裁決,快速地制止了侵權,有效節約了專利權人的維權成本。該批案件的請求人2020年已通過行政途徑快速制止了8起侵權行為,并通過后續的司法途徑獲得了應有的賠償,充分體現了我國行政、司法協調運作,有效保護創新的制度優勢。
2.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拖拉機用油箱”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1330568787.8,名稱為“拖拉機用油箱”的專利權人。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山東某有限公司在其銷售的拖拉機上使用了與涉案專利相同的拖拉機油箱,涉嫌侵犯了其專利權,遂向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該局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系拖拉機的零部件,除了具有存儲油的技術功能外,其整體形狀設計還要與拖拉機相適配,對拖拉機外觀有一定影響,并產生一定的視覺效果,因此不僅僅具有技術功能。被請求人銷售的“拖拉機用油箱”,其外觀設計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立即停止使用尚未售出的被控侵權產品的行政裁決。被請求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裁決。
【案例啟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并銷售的,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行為,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在該另一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對于本案來說,被控侵權產品系拖拉機的零部件,除了具有存儲油的技術功能外,其整體形狀設計還要與拖拉機相適配,對拖拉機外觀有一定影響,并產生一定的視覺效果,因此不僅僅具有技術功能。本案明確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技術功能零部件的適用范圍,對今后辦理類似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3.淄博市桓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超市有限公司分店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2021年7月13日,桓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桓臺縣某超市有限公司分店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宜中電煎鍋標注專利標識:“本產品榮獲香港國際專利博覽會金獎,證書號:0125886397”,但未標注專利號,該電煎鍋產品標注生產廠家為鄒平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當事人現場提供了對應的2個專利號:ZL201110077621.6、ZL201630504749.X,經查:專利ZL201110077621.6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撤回,已處于無效狀態。專利ZL201630504749.X是有效專利,專利名稱為電煎鍋(新時尚)。但執法人員將ZL201630504749.X專利的外觀設計與涉案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比對后發現,ZL201630504749.X專利的外觀設計與涉案產品的外觀設計存在明顯差異。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不是專利產品,但標注了專利標識,違反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桓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ZL201630504749.X雖然是電煎鍋的有效外觀設計專利,但該外觀設計專利與涉案電煎鍋產品存在明顯差異。在同類但與其不同的其他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識,與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本質上相同,屬于假冒專利行為。該案執法人員辦案邏輯嚴謹,深入分析挖掘,及時予以查處,對其他執法人員處理類似的案件具有較好的指導作用。
4.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14108746號“Supreme”商標是美國章節四公司在第25類“服裝、襯衫;T恤衫;帽子(頭戴)”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8月20日。
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曾于2020年3月發現當事人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服裝商貿店在某商場設立“Supreme”專賣店,銷售帶有“Supreme”標志的服裝。經商標權利人鑒定,當事人銷售的服裝均非商標權利人生產或授權生產。因當事人辯稱其不知道銷售的為侵權商品并提供了合法來源的有效證據,2020年4月16日,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侵權服裝,未給予其他行政處罰,并將相關線索移送來源地市場監管部門。
2020年6月16日,執法人員在回頭看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將原“Supreme”專賣店改為“Supreme tony”專賣店,銷售的服裝領標上使用“Supreme tony”商標,而服裝上仍印有“Supreme”商標,涉嫌再次侵犯“Supreme”注冊商標專用權。
2021年11月8日,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405件侵權服裝、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該案是“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典型案件。當事人第一次被查獲后,提供了產品合法來源證明,但其后不停止銷售行為,反映出其銷售商標侵權產品的主觀故意,應認定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時查處并依法作出處罰,對辦理此類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同時該案又是一起涉外案件,也是國內首個執法機關主動聯系supreme商標權利人,依法保護其商標權的案例,受到supreme商標權利人的充分認可。此案例體現了我國執法部門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的原則。
5.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STIHL”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1445026號“STIHL”商標、第9137205號商標均為德國安德烈·斯蒂爾股份兩合公司在第7類“鏈鋸”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分別至2030年9月13日、2025年8月13日。2021年8月17日,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從浙江武義發貨的一批油鏈鋸涉嫌侵犯“STIHL”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排查該批貨物集裝箱已入場日照港集裝箱發展有限公司。經日照港集裝箱發展有限公司聯系貨物運輸方確認,涉案商品所有權人為武義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日照市公安局、日照海關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在武義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運輸方人員共同在場的情況下開箱檢查,在集裝箱內發現有“STHIL” 標識的(油)鏈鋸315盒、630臺。涉案產品包裝盒上突出標注“STHIL”,機體外罩兩側及頂部標注“STHIL”字樣,產品主體上部橙色外罩與下部淺灰色外罩的顏色組合,與第9137205號顏色組合商標組合相同,顏色近似。經查,上述涉案商品由武義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生產,違法經營額49140元。
2021年9月13日,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沒收630臺侵權商品(油)鏈鋸、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該案系一起商標侵權行為經過地執法機關行使管轄權的典型案例。在該案辦理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海關以及港口管理單位等協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既保證了集裝箱內其他合法商品及時通關出口,又及時制止了商標侵權行為,避免了對商標權利人造成進一步傷害,有效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辦理此類案件具有很好的典型示范作用。該案是一起涉外案件,體現了知識產權“同保護”原則,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形象。
6.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中國重汽注冊商標專用權系列案
【案情簡介】
第9093528、5066126、5825853、5825854、5825827、5826088號“CNHTC及圖”商標均為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重汽”)的注冊商標。2021年4月21日,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統一部署,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部門,對位于濟南市某汽車配件市場進行專項執法檢查。現場查獲涉嫌銷售侵犯中國重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配件的店鋪6家,查封扣押涉嫌侵權的汽車配件近3000件,涉及產品型號50多個。
經查,6個當事人在明知購進商品為假冒中國重汽注冊商標產品的情況下,仍然購買并進行銷售,且不能提供相關產品合法來源。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全部侵權商品,并處罰款總計16.63萬元。
【案例啟示】
該系列案件是基于商標權利人投訴,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具體查辦的系列案件。在該案辦理過程中,省、市、縣三級市場監管部門統一部署、統一行動、統一標準,與商標權利人密切配合,與公安單位協同聯動,有效避免了相關違法當事人轉移隱匿侵權商品,及時制止了商標侵權行為,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辦理此類案件具有很好的典型示范作用。
7.濟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清澈的愛”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于依法駁回“清澈的愛”等17件商標注冊申請的通告》,其中涉及濟寧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委托代理機構提交的“清澈的愛”商標注冊申請6件。2021年3月16日,濟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看到國家對戍邊英烈相關事跡的宣傳報道后,為蹭英烈事跡熱度、謀求不當利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交了“清澈的愛”商標注冊申請,其行為褻瀆了英烈精神,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2021年3月25日,濟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頂格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相關處罰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案例啟示】
本案當事人將戍邊英烈戰斗口號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申請,企圖借英烈熱度圖謀不當利益,不僅擾亂了正常商標注冊秩序,同時褻瀆了英烈尊嚴,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必須依法予以嚴厲懲處。辦案機關在嚴格遵守執法辦案程序規定的前提下,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通告到處罰決定下達,在十個工作日之內(含法定陳述申辯時間)便處結案件,弘揚了社會正氣,維護了商標注冊秩序,展現了市場監管部門的良好形象。
8.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奧運會相關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5日,全紅嬋獲得2020東京奧運會跳水女子單人10米跳臺冠軍后,山東某飲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7日自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1件“全紅嬋”商標注冊,申請類別為第32類,申請號58301321。8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于印發駁回“楊倩”“陳夢”“全紅嬋”等109件商標注冊申請的通告》將當事人的商標申請依法予以駁回。
當事人明知全紅嬋是奧運冠軍、公眾人物,在全紅嬋奪冠2日后即申請“全紅嬋”商標注冊,嚴重侵害了奧運冠軍得主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二條和《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四)、(六)項的規定,構成惡意商標申請行為,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頂格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本案當事人將奧運冠軍得主姓名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申請,企圖借奧運冠軍熱度謀取不當利益,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同時侵犯了奧運冠軍的姓名權。雖然當事人僅提交了1件商標申請,但當事人的申請行為已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辦案機關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作出了頂格處罰的決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有力地震懾了商標惡意搶注違法行為,有助于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商標注冊意識,同時也為基層監管部門查處涉及重大活動、知名人物等惡意商標申請相關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具有典型的借鑒意義。
9.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BORDEAUX”集體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第19564618號“BORDEAUX”商標為波爾多葡萄酒行業聯合委員會在葡萄酒商品上注冊的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2021年9月16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煙臺某葡萄酒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成品庫內發現該公司生產的公爵大酒窖干紅葡萄酒(750ml/瓶)、公爵大酒窖干紅葡萄酒(1.5L/瓶)、公爵傳奇干紅葡萄酒等三款產品上使用“BORDEAUX”字樣。經查,當事人受上海某酒業有限公司委托生產上述產品,并簽訂產品購銷合同,涉案貨值39240元。
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在生產的葡萄酒上使用“BORDEAUX”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公爵大酒窖干紅葡萄酒(750mL/瓶)60瓶、公爵大酒窖干紅葡萄酒(1.5L/瓶)300瓶、公爵傳奇干紅葡萄酒468瓶,并處罰款50000元。
【案例啟示】
地理標志是特定地區的寶貴資源和財富。侵犯地理標志商標權,不僅損害地理標志聲譽,也嚴重侵害特定地區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優勢等合法權益。該案當事人及委托生產方均非該商標的集體成員,無權使用該集體商標。本案的查處,既展現了國內外地理標志商標同保護理念,又是山東省積極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條約義務的重要體現。
10.高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五環圖案”等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四三八號公告,對“奧運”“奧運會”等奧林匹克標志予以保護,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對上述標志的專有權,有效期10年。
2021年8月9日,高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北京冬奧組委投訴,對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通過“潔玉毛巾官方微博”企業微博號,于2021年7月25日、26日分別發布標題為“東京奧運會 奧運健兒勇奪桂冠”和“潔玉毛巾為中國喝彩 祝愿奧運健兒們勇奪桂冠”的微博消息,擅自使用“奧運”“奧運會”等奧林匹克標志進行商業宣傳,并在8月2日主動將相關頁面刪除。
高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行為,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9萬元。
【案例啟示】
未經相關權利人授權使用奧運字樣、會徽標識等進行商業宣傳,此類“搭便車”“蹭熱度”行為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本案執法人員嚴格執法,對奧林匹克標志侵權違法行為進行了嚴厲查處,有效保護了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向國際社會展現了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形象,為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順利舉辦營造了良好的環境和氛圍。
(來源:山東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