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大鵬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鵬關緝普違字〔2022〕0041號),涉及深圳市新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剛,企業海關代碼4403961KJY
2022年03月09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諾源報關有限公司持報關單531620220160395601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耳機(8517629400)920個;持報關單531620220160395627申報出口:耳機(8517629400)910個。2022年03月15日,經大鵬海關查驗:1、報關單531620220160395601商品項1:"核對規格/型號",發現異常,申報為APPLE牌〡Airpods pro 型920個,實際為APPLE牌|AirPods Pro型數量為20個,無牌無型號數量為900個;2、報關單531620220160395627 商品項1:"核對規格/型號",發現異常,申報為APPLE牌〡Airpodspro型910個,實際為APPLE牌|AirPods Pro型數量為20個,無牌無型號數量為890個。
以上行為有《檢查(查驗)記錄表》《報關單及其他隨附單證材料》、當事人陳述報告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五)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0.6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2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