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彭玉琢 記者 秦海峰)為深入推進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工作,持續凈化市場秩序,山西省大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圍繞廣大人民群眾密切關注及社會輿論聚焦的重點領域,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查處知識產權領域侵權假冒違法行為。現選取十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大同市某文具店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商品案
2022年3月9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檢查發現轄區某文具店柜臺銷售含有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標志的胸針、鑰匙扣等商品,涉嫌侵權行為。
經查,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擅自銷售含有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標志的胸針及鑰匙扣等商品。上述行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屬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人民幣壹萬元(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59元。
二、大同市某褲業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商品案
2022年3月8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檢查發現轄區某褲業銷售印有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圖案的休閑褲,涉嫌侵權行為。
經查,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擅自銷售印有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圖案的休閑褲。上述行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屬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人民幣3052元,沒收違法所得109元。
三、大同市某工藝飾品店銷售侵犯奧利匹克標志專有權黃金飾品案
2022年2月10日,平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轄區某工藝飾品店專柜銷售人員以在朋友圈中發布圖片及小視頻的方式宣傳預售代銷含有奧林匹克吉祥物標志“冰墩墩”的黃金飾品,涉嫌侵權行為。
經查,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擅自由銷售人員以在朋友圈中發布圖片及小視頻的方式宣傳預售代銷預定“冰墩墩”黃金吊墜,且不能提供相關授權許可。上述行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屬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50000元)。
四、大同某金銀首飾店銷售侵犯奧利匹克標志專有權黃金飾品案
2022年2月7日,平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轄區某金銀首飾店的公眾號中含有奧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標志的黃金飾品宣傳,且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預定含有奧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黃金吊墜活動,涉嫌侵權行為。
經查,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擅自發布含有奧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標志的黃金飾品宣傳,現場發現當事人存在預定含有奧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的黃金吊墜行為,且不能提供相關授權許可。上述行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屬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人民幣叁萬元(30000元)。
五、大同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商品案
2022年3月7日,平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轄區某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場所銷售含有奧林匹克吉祥物標志的鑰匙扣、掛件及筆記本等商品,涉嫌侵權行為。
經查,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擅自銷售含有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鑰匙扣(印有“BEIJING2022”和“奧運五環”標識)、掛件(“冰墩墩”印有“BEIJING2022”和“奧運五環”標識)、筆記本(封面印有奧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標志)的商品,且不能提供相關授權許可。上述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屬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人民幣柒仟元(7000元)。
六、大同市某兒童服裝店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商品案
2022年3月7日,平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轄區某兒童服裝店未經授權銷售含有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 鑰匙扣、掛件的商品,涉嫌侵權行為。
經查,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擅自銷售未經授權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 鑰匙扣、掛件的商品,且不能提供相關授權許可。上述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屬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人民幣叁仟元(3000元)。
七、大同市某購物中心發布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信息案
2022年2月10日,平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大同市某購物中心在微信公眾號發布含有“冰墩墩”標志圖案及文字、奧運五環標志的預售信息,涉嫌侵權行為。
經查,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在微信公眾號擅自發布“一墩難求?XXX幫你實現!”的圖文信息,內容含有預售“冰墩墩”標志圖案及文字、奧運五環標志的信息,且未取得相關授權許可。上述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屬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人民幣壹萬(10000)元。
八、大同市某煙酒店銷售侵犯“汾酒”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2年1月11日,平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舉報,轄區某煙酒店銷售的“汾酒”侵犯“汾酒”注冊商標專用權,涉嫌侵權行為。
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營業場所正在經營標有與“汾酒”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白酒,經鑒定屬于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汾酒”注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人民幣17835元。
九、大同市某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白酒案
2022年1月22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檢查發現轄區某煙店銷售的部分“汾酒”侵犯“汾酒”注冊商標專用權,涉嫌侵權行為。
經現場檢查,當事人營業場所銷售無合法來源的“汾酒”共24瓶,經山西杏花村汾酒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為侵犯汾酒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人民幣叁萬(30000)元。
十、大同市某商貿中心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白酒案
2022年3月8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辦工作人員投訴,轄區某商貿公司銷售的部分白酒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涉嫌侵權行為。
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營業場所銷售的部分白酒共計80瓶,無法提供合法來源,經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辦出具鑒定證明,侵犯“汾酒”、“瀘州老窖”注冊商標專用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人民幣陸萬(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