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消費者楊先生于2021年4月4日在寧夏賀蘭縣德勝工業園區某二手車市場內二手車行購買車輛,但在楊先生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現該車輛故障燈一直亮起。經楊先生開往4S店后,工作人員告知該車輛的三元催化器已更換,與原車不匹配導致故障燈亮起無法進行審車,要求商家重新安裝與原車匹配的三元催化器。
2021年9月9日,賀蘭縣德勝市場監督管理所通過12345市民熱線平臺受理了楊先生的訴求,經雙方同意后,于9月18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執法人員現場調取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款項收據、及雙方簽訂的《二手車交易合同》、車輛檢測報告等證據材料。其中雙方合約中第四條明確說明購買方對售賣方所售車輛狀況知曉,在交易完成后,車輛產生的問題由購買方進行承擔。經監管所工作人員協調,告知售賣方作為經營主體,有義務及責任明確告知消費者商品實際情況。二手車行負責人表示此車輛為從其他二手車商手中進行購買,對此車具體車況并不了解,故無法告知此車輛真實車況。鑒于雙方對車輛狀況的爭議,消費者楊先生提出兩個解決方案:一是由該二手車行對車輛進行維修,重新安裝三元催化器;二是由該二手車行賠付自己600元現金。最終,該二手車行負責人表示愿意接受楊先生提出的第二種方案,賠付了楊先生600元。
【律師點評】
本案系典型的消費者購買產品過程中,出賣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案例。實踐中,二手車出賣人往往會對標的物的優點進行宣傳或者具體講解,而對標的物的缺陷部分閉口不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楊先生作為消費者,對其購買的二手車享有知悉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案涉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將直接導致標的物無法進行年檢審核。同時,買受人楊先生對車輛瑕疵內容并不知情,故出賣人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沒有對楊先生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故其應當承擔更換、修理等義務。(來源: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