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消費者鄭先生于2019年12月在寧夏賀蘭縣德勝工業園區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車輛,在2020年3月使用車輛時出現異響故障,找到商家多次進行維修,未解決實質問題。廠家表示如若維修不好,會依據廠家政策給予鄭先生5000元,但鄭先生前往該4S店時被告知廠家已取消該項政策,無法為鄭先生進行辦理。消費者要求商家如若無法一次性維修好,給予消費者5000元補償費。
2021年7月2日德勝市場監督管理所通過12345市民熱線平臺受理了鄭先生的訴求,經雙方同意后,于7月7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商家負責人表示消費者鄭先生所說政策確實存在,但其主要針對部分存在設計缺陷及召回車輛,鄭先生所購買車輛并未在其中,并且消費者鄭先生所反映的問題已維修完成。鄭先生表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理解錯誤,但提出此問題已出現多次,如超過質保期后產生此類問題應如何處理。經工作人員調解,商家表示如消費者擔心后期車輛出現同樣問題,同意對車輛進行延保一年,同時由于維修期間對鄭先生時間、精力等可計算損失做出兩次保養的補償,鄭先生表示同意,雙方握手言和。
【律師點評】
近年來,諸如“西安奔馳漏油案”“南昌豐田車案”等購車質量問題案件頻繁發生,新買的車存在質量問題確實嚴重影響到了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相關規定,家用汽車出賣人應當保證車輛在質保期內符合交易時約定的車況要求,車輛出現質量問題的,出賣人應當承擔在“三包”有效期內的車輛維修、退換義務。本案中,鄭先生作為消費者,其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四十八條、《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八、十九、二十條等規定,請求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質保義務。關于廠家承諾的5000元存在前提,即在車輛維修不好的情況下廠家才負有支付補償款的義務。嚴格按照廠家單方發出的意思表示來看,本案中雖然標的物屢次損壞并進行維修,但是在經維修后可正常行駛,視為車輛暫時維修好,故鄭先生不符合領取補償款的條件。(來源: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