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5月11日,四川省達州市市場監管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達市監行處〔2021〕34號),涉及達州市通川區殯儀館。
當事人:達州市通川區殯儀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511401452346395X
住所:達州市通川區陵園路188號
實際經營場所:通川區雙龍鎮石門村二組
法定代表人:胡光榮
身份證號碼:****
本局在政務日活動中接到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反映,稱當事人涉嫌在服務中亂收費,加重消費者的負擔。2021年10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實際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2021年10月19日王某、黃某提供了相關資料。2021年10月29日對胡光榮進行了詢問調查。2021年11月10日對王某、黃某、胡光榮進行了詢問調查、黃某提供了相關資料。2021年10月21日經本局負責人同意立案,2021年1月18日經本局負責人同意延長調查期限至2022年2月18日,2022年2月15日經提交局案件審查會同意再次延長調查期限。
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是通川區民政局下屬的自收自支(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主要負責達州市城區和開江縣部分鄉鎮的遺體火化業務和達州市城區治喪業務。通川區發展和改革局和通川區民政局印發文件(區發改﹝2020﹞105號)轉發了《達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達州市民政局關于規范達州城區殯葬服務收費行為的通知》(達市發改價格﹝2020﹞43號)(下稱市發改價格43號文)對殯葬服務收費標準進行了核定,文件將殯葬服務分為基本服務(遺體接運、遺體冷凍、遺體火化、骨灰寄存),延伸服務(遺體殯殮服務、遺體告別服務)、特需服務(除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外的特殊需求服務項目)。基本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延伸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規定了最高限價)管理,特需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該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當事人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間,采取分解收費項目的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將殯葬基本服務收費項目“遺體火化”分解成“火化費”和“骨灰裝殮費”兩個收費項目,除按照政府定價正常向 3185名喪者家屬收取 400元(平爐)/具或900元(高檔揀灰爐)/具的“火化費”外,另行收取80-120元/具的“骨灰裝殮費”計 326070 元。
綜上,當事人不執行政府定價行為的違法所得為32607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胡光榮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2份,證明被委托人受當事人委托的授權;
2021年10月12日對當事人的《現場筆錄》,同日的胡光榮提供的《證據提取單》第2-4項,同年10月19日黃某提供的《證據提取單》第1-2項,同年10月29日對胡光榮的《詢問筆錄》,同年11月10日對王某、胡光榮的《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將政府定價項目“遺體火化”分解為“火化費”和“骨灰裝殮費”的事實;
2021年10月12日胡光榮的《證據提取單》第5項,同年11月10日對黃某、胡光榮的《詢問筆錄》各1份,同日黃某提供的《證據提取單》第1-2項,證明當事人收取了“骨灰裝殮費”的事實。
2022年3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以及擬責令退還多收價款金額,當事人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提出聽證的要求。2022年3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責令當事人5日內退還多收價款326070元。當事人在期限內采用了在其經營場所張貼公告的方式進行了退還多收價款工作,實際退還多收價款0元,未退還多收價款326070元。
本局認為,當事人將殯葬基本服務收費中的政府定價項目“遺體火化”分解成“火化費”和“骨灰裝殮費”兩個收費項目并分別收取的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規定的不執行政府定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的規定,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綜上,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326070.00元(大寫:三拾貳萬陸仟零柒拾元);
罰款326070.00元(大寫:三拾貳萬陸仟零柒拾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州青華園支行(地址:達州市通川區金龍大道金利多青華園5號樓一層3號),收款人: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賬號:****)。再到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達州市通川區朝陽街道巴渠東路111號)開具“四川省行政、刑事處罰罰沒票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本局將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千分之二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達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