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5月11日,四川省達州市市場監管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達市監行處〔2022〕17號),涉及渠縣成都市實驗外國語學校。
當事人:渠縣成都市實驗外國語學校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511725MJT466486C
住所:渠縣城北鄉慶豐村九組、十組
法定代表人:吳劍軍
身份證號碼:****
2022年3月11日、17日、18日本局根據《關于印發“春雷行動2022”執法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對當事人2020年秋季至2022年春季的收費執行情況依法進行了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書本費”中存在擴大范圍列支老師教學用書、試卷、油印蠟紙、義務教育非免教科書等費用。2022年3月21日經本局負責人同意立案。2022年3月22日,當事人委托其財務人員王某代表當事人接受調查。同日,辦案人員對王某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提取了相關資料。
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是渠縣行政審批局批準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學校開設有初中。當事人在2020-2021學年、2021-2022學年以500元/生 學期的標準向該校學生收取了“書本費”,記錄于財務科目“其他應付款-代管費-書本費”中,主要用于學生新華文軒提供的教材教輔資料及凸顯外語學校教學特殊的教材教輔資料,但當事人2020年-2022期間,在該科目列支了1.老師教學用書19447.30元;2.試卷、試卷袋、U盤、答題卡袋等費用49230.00元;3.油印蠟紙費4200.00元;4.義務教育非免教科書19359.80元,以上四種費用共計金額92237.10元。當事人還在2021年末將財務科目“其他應付款-代管費-書本費”中的結余14511.70元轉入財務科目“利潤-未分配利潤”中,用以沖減之前計入到“主營業務成本-文印用品”的成本支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渠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渠縣成都市實驗外國語學校收費標準的批復》(渠發改費﹝2018﹞4號)中“二、代管費是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你校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列支,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和《渠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渠縣成都市實驗外國語學校收費標準的批復》(渠發改費﹝2021﹞11號)的“二、收費管理(一)嚴格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嚴禁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堅持非營利原則,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并及時公布收費支出清單”的規定,將本應列支在教育教學活動的成本列支到學生繳納的代管費(書本費)中。當事人在本局檢查并指出問題后,于2022年3月18日通過財務賬務調整的方式,將上述超范圍列支的費用進行了還原,將超范圍列支的費用92237.1調整到“主營業務成本-物耗-教學成本”列支,將轉入到“未分配利潤”的14511.70元調整回“其他應付款-代管費-書本費”科目。本次調整共計增加“其他應付款-代管費-書本費”科目貸方余額106748.8元。
綜上,當事人不執行政府指導價行為的違法金額為106748.8元,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沒有違法所得論處:(四)多收價款全部退還的;”的規定,按沒有違法所得論處。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吳劍軍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被委托人受當事人委托的授權;
2022年3月22日提取的2號證據提取單中的《渠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渠縣成都市實驗外國語學校收費標準的批復》(渠發改費﹝2018﹞4號)、(渠發改費﹝2021﹞11號)文件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收取學費和代管費(書本費)的依據以及價格管理要求;
2022年3月11日1、2號《檢查登記表》,3月22日提取的5號證據提取單中的價格檢查明細表、收費匯總及收費明細、以及相關財務科目明細表及相關憑證,證明當事人向學生收取了學費和代管費(書本費)的事實;
2022年3月22日提取的4號證據提取單中的學校工作計劃、教務處工作計劃、創新課課程表等相關資料,證明當事人征訂了相關教輔資料的事實;
2022年3月18日3號《檢查登記表》,3月22日對王某的詢問筆錄1份,3月22日提取的3號證據提取單中的價格收費檢查明細表、記賬憑證等相關證據,證明當事人在書本費中列支老師教學用書、試卷、試卷袋、U盤、答題卡袋、油印蠟紙、義務教育非免教科書等費用的事實;
2022年3月18日4號《檢查登記表》,3月22日對王某的詢問筆錄1份,3月22日提取的7號證據提取單中的記賬憑證及財務科目明細表,證明當事人將書本費結余調整到“利潤-未分配利潤”的事實;
2022年3月22日對王某的詢問筆錄1份,3月22日提取的6號證據提取單中的記賬憑證及財務科目明細表,證明當事人將超范圍列支的費用和調整到““利潤-未分配利潤””中的金額調整回“其他應付款-代管費-書本費”科目的事實。
2022年3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以額,當事人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提出聽證的要求。
當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主動改正錯誤,及時調整還原了相關財務科目,且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按照價格管理部門設立的政府指導價標準收取學費的情況下,超范圍在代管費(書本費)中列支費用和將代管費(書本費)余額調整到“利潤-待分配利潤”科目的行為,違反了其定價文件的相關規定,實際上是在代收費中擴大了學費的收費范圍,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的不執行政府指導價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沒有違法所得論處:(四)多收價款全部退還的;”的規定,可以按沒有違法所得論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的規定,結合當事人的從輕情節,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00000.00元(大寫:拾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州青華園支行(地址:達州市通川區金龍大道金利多青華園5號樓一層3號),收款人: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賬號:51050110246800000281)。再到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達州市通川區朝陽街道巴渠東路111號)開具“四川省行政、刑事處罰罰沒票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達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