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重拳治理“涉老食品”“神醫”“神藥”等類型虛假違法廣告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天清氣朗的廣告環境,根據《廣告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現就制作、發布“藥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提示如下:
1.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不得發布藥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廣告,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
2.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3.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
4.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的內容,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易于辨認,在視頻廣告中應當持續顯示。
5.藥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還應當顯著標明非處方藥標識(OTC)和“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涉及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藥理作用等內容的,不得超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說明書范圍。
6.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標志、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涉及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內容的,不得超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
7.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適用人群、“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涉及產品名稱、配方、營養學特征、適用人群等內容的,不得超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的注冊證書、產品標簽、說明書范圍。
8.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藥品、保健食品廣告。
9.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
(二)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癥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需等內容;
(四)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
(六)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內容。
(七)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咨詢電話、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
10.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發布《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廣告行為。
(通訊員 張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