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民生領域突出問題,圍繞關系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拳出擊,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十大行動。現將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綏化市北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鑫漉肥料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和銷售不合格產品案
2022年1月20日,綏化市北林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北林區檢察院的檢察意見書。綏化市鑫漉肥料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4日、26日生產的45噸玉米免追摻混肥和16.50噸魯佯“魯西化肥”玉米免追摻混肥,經委托檢測,結果不符合GB/T 21633-2008的標準要求。
執法人員調查發現當事人2021年4月26日生產的16.50噸魯佯“魯西化肥”玉米免追摻混肥包裝袋上標注的總養分是55,陽谷縣魯西肥業有限公司總經銷,地址:陽谷縣金沙路18號,制造商:綏化市鑫漉肥料有限公司,地址:綏化市綏慶路3號。2021年4月22日和2021年4月26日生產銷售給李某軍共計61.50噸玉米免追摻混肥,每噸成本2,400.00元,共計147,600.00元, 銷售價格每噸2,430.00元,共計149,445.00元。違法所得1,845.00元。
當事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845.00元,罰款158,155.00元,罰沒款合計16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大慶市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支隊查處慶新糧油分裝廠涉嫌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28日,大慶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大慶市薩爾圖區慶新糧油分裝廠生產的鶴香牌大豆油(規格:凈含量5L;生產日期:2021年11月18日)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果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從哈爾濱喜濤糧油有限公司購進33噸大豆油,于2021年11月18日將部分大豆油分裝成200桶鶴香牌大豆油(規格:凈含量5L),其中,銷售給大慶市薩爾圖區某糧油商行190桶,銷售價格為45.00元/桶;銷售給抽樣人員2桶,銷售價格為60.00元/桶。貨值金額共計9,150.00元,違法所得8,670.00元。
當事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2022年3月24日,該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給予當事人沒收涉案大豆油8桶,沒收違法所得8,670.00元,罰款5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哈爾濱新區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查處黑龍江全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辣椒醬案
2022年2月16日,哈爾濱新區管理委員會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接到松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松北區某自助餐廳使用的辣椒醬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辣椒醬供應商是黑龍江全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查,當事人2021年10月15日共生產165袋(1,000kg/袋),以每袋15.00元,銷售150袋,共2,250.00元;以每袋30元,銷售15袋,共450.00元。違法所得共計2,700.00元。經進一步檢驗,結果不合格。
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50,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700.00元,共計52,7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七臺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桃山區麒麟保健品商店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0年10月22日,七臺河市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聯合市公安局對桃山區麒麟保健品商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添加藥品的食品“硬得快”“黑金剛”“極品偉哥”。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食品予以扣押。經檢測,上述產品中均檢出食品中禁止添加藥品西地那非成分。執法人員立即將該案件移送公安部門進行處理。2021年12月30日,接到檢察意見書,決定對當事人不起訴,并提出應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相關部門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月通過哈爾濱市南崗區某某保健品商店,通過微信“A萍”付款購進保健食品,其中“黑金剛”10盒,共60袋,每盒15.00元;“極品偉哥”2大盒,每大盒內30小盒,共60小盒,每大盒40.00元;“硬得快”9盒,每大盒內6小盒,共54小盒,每大盒30.00元,進貨總值500.00元,“黑金剛”共銷售55小袋,每小袋6元,共330.00元;“極品偉哥”共銷售32小盒,每小盒15.00元,共480.00元;“硬得快”共銷售36小盒,每小盒20.00元,共720.00元。銷售額共計1,530.00元,獲利1,169.90元。其中,當事人違法貨值金額2,340.00元,違法所得1,169.90元。
當事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二款之規定。2022年4月11日,該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5,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169.90元,沒收“硬得快”16小盒、“黑金剛”3袋、“極品偉哥”26小盒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雙鴨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山寶肉制品加工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案
2021年7月1日,雙鴨山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年度抽檢計劃,對嶺東區優來客超市2021年6月25日生產的標稱“山寶火腿腸”進行抽樣檢測,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2021年6月25日生產的,規格500克/串,投料300斤,實際出貨296斤,生產成本7.90元/斤,銷售價格8.50元/斤,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違法所得177.60元。
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2022年4月15日,該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責令當事人召回該批次產品并銷毀,沒收違法所得177.60元,罰款50,000.00元。罰沒款共計50,177.6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齊齊哈爾市龍沙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佳源名優名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2年1月28日,根據群眾舉報,齊齊哈爾市龍沙區市場監管局會同齊齊哈爾市食藥環支隊對佳源名優名酒行(王某)經銷涉嫌侵犯“茅臺、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酒進行查處。
經查,當事人2021年10月03日購進4件8箱共計48瓶印有貴州茅臺商標的酒。2021年10月06日購進5件,其中8箱共計48瓶印有貴州茅臺商標的酒,2箱共計12瓶印有五糧液商標的酒(未付款)。經進一步調查,案發前,當事人于 2021年4月25日購進6箱共計36瓶印有貴州茅臺商標的酒,以720.00元的價格銷售26瓶。2021年7月31日購買的8箱共計48瓶印有五糧液商標的酒,自用8瓶。在其家中還有剩余10瓶印有貴州茅臺商標和40瓶印有五糧液商標的酒。執法人員扣押106瓶印有貴州茅臺商標和52瓶印有五糧液商標的酒。依據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辨認(鑒定)表,106瓶印有貴州茅臺商標的酒確定為侵犯貴州茅臺商標的酒;依據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的鑒定證明書,52瓶印有五糧液商標的酒確定為侵犯五糧液商標的酒。
2021年11月3日將該案件移交給公安部門。2021年12月7日龍沙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經查,已經銷售的貴州茅臺酒26瓶,違法經營額金額18,720.00元;已付款未銷售的貴州茅臺酒58瓶,違法經營額金額41,760.00元,共計60,480.00元。對未付款8箱48瓶茅臺和未銷售52瓶標有五糧液字樣的酒及2021年7月31日購買的8箱(每箱6瓶)48瓶五糧液未銷售,不計入違法經營額。
當事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2022年1月28日,該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罰款120,000.00元,沒收58瓶涉嫌侵犯貴州茅臺商標酒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哈爾濱市賓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賓州翊菲珠寶首飾柜臺銷售侵犯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專屬“冰墩墩”標志權黃金飾品案
2022年3月1日,賓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賓州翊菲珠寶首飾柜臺正在銷售涉嫌侵犯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委會專屬“冰墩墩”標志權的黃金飾品。經調查,該金店從不具名的上門推銷人員手中購進的黃金首飾套裝(每套含一個項鏈和一個吊墜)共2個品種(吊墜分平面板和立體版),每個品種各2套,合計4套,經比對,平面版吊墜與立體版吊墜外觀設計均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委會所持有的編號為第A000020號的“冰墩墩”標志相似,當事人在未經權利人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以“金墩墩”的產品名稱分別以(平面版)1,204.00元和(立體版)1,368.00元的零售價格對外銷售,截至案發時,每個品種黃金項鏈各銷售出1套上述涉嫌侵權商品,貨值金額共計5,154.00元。剩下的2套自認為有問題自行融毀并重新鍛造成為金戒指。
當事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該局依法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給予罰款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齊齊哈爾市甘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甘南縣新穎加油站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案
2022年3月3日,齊齊哈爾市市場監管局對甘南縣新穎加油站銷售的0#車用柴油進行抽樣檢查,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產品。經核查,當事人2022年2月末在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黑龍江齊齊哈爾石油公司購進0#車用柴油2噸 ,進貨價格為每噸7,900元,并在甘南縣新穎加油站進行銷售,銷售價格為每噸8,100.00元。截至2022年4月12日,已全部售出,獲違法所得400.00元。
當事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決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400.00元,罰款17,9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雞西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永金液化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和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屬強檢的計量器具案
2022年3月2日,雞西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雞西市永金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對未辦理使用登記液化石油氣瓶進行充氣,未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在用的液化石油氣電子灌裝秤,經檢定為不合格的強檢計量器具。
當事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和《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和《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3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哈爾濱市南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哈爾濱某購物商場發布虛假廣告案
哈爾濱市南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全國12315平臺上消費者投訴中的廣告案源線索開展調查,線索稱“哈爾濱某購物商場網店某化妝品銷售頁面中宣稱該產品有“消炎止痛”功能的虛假廣告”。調查中發現,哈爾濱某購物商場在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間,自行在涉案化妝品銷售頁面中發布違法廣告,廣告設計、制作費用6,000.00元。
當事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2022年3月10日,南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給予罰款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郭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