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5月24日,深圳郵局海關發布關于深圳市深永昌貿易有限公司出口侵權貨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郵局海關
關于深圳市深永昌貿易有限公司出口侵權貨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郵關知罰字﹝2022﹞130號
當事人:深圳市深永昌貿易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濱海社區高新南十道87、89、91號深圳市軟件產業基地2棟C1202(入駐廣東省華南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H39272D
2022年3月12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貨物一批,報關單號:531420220141275562,目的地:意大利。經查驗,發現該批貨物中有使用“NXP”商標的集成電路350個(以下稱上述貨物)。權利人恩智浦有限責任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在海關備案的“NXP”商標權(備案號:T2021-109853)的商品,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上述貨物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NXP”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值人民幣71079元,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物證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10662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郵局海關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