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六一”兒童節即將到來,為進一步發揮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的作用,切實維護少年兒童權益,根據總局統一部署,現將江蘇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處的一批涉及兒童產品相關領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南通市如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南通滬通超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兒童玩具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根據消費者投訴,南通如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南通滬通超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飛碟發光玩具球無任何中文標識,也未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及編號,屬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商品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在如東縣從事體育用品及青少年健身器材設計、銷售等活動,在網上也開設有店鋪,并以帶貨方式對外銷售商品。2021年12月,當事人從義烏市某兒童玩具貿易公司以9.8元/個的價格購入上述飛碟球發光玩具球250個,采購過程中未核查經銷商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至檢查當日,當事人已銷售飛碟球發光玩具球223個,獲利0.082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2年5月20日,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082萬元的行政處罰。如東縣市場監管局向義烏市市場監管部門通報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典型意義
飛碟球玩具屬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范圍內的產品,如果沒有經過產品質量安全認證,飛碟在飛行過程中速度過快,很可能對兒童身體造成傷害。本案的查處,體現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打擊網絡違法經營行為,規范網絡交易市場秩序的執法理念。
案例2
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揚州咪菲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兒童玩具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28日,根據舉報,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揚州咪菲商貿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自制不倒翁”兒童玩具自身及外包裝上均未標注“3C”認證標志等認證信息。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自制不倒翁”兒童玩具,外包裝上標稱適用年齡為3歲,整體材質為塑料,玩具自身及外包裝均未見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3C”標志。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該玩具有效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上述玩具的銷售價為6.8元/個,成本為6.1元/個,共銷售675個,貨值金額0.46萬元,利潤0.047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2年5月13日,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047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兒童玩具屬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范圍內的產品,使用人群為嬰幼兒童。劣質玩具、“無3C認證”的玩具存在著較大的質量安全隱患,直接危及兒童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該案的查處有力震懾了商家,經營的兒童玩具必須嚴格依法依規獲得強制性產品準入。
案例3
宿遷市沭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若貝爾科技沭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兒童玩具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20日,宿遷市沭陽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宿遷市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交處理通知單,反映轄區內若貝爾科技沭陽有限公司生產的 3D木質拼圖玩具經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
經查,2021年6月,當事人在沭陽縣廟頭鎮東柳路8號住所內生產3D木質拼圖玩具270件。2021年8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委托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對北京巨牙商貿有限公司天津西青第一分公司銷售的3D木質拼圖進行抽檢,該產品外包裝標注“產品名稱:制造商:若貝兒科技沭陽有限公司、地址:沭陽縣廟頭鎮東柳工業園區8號”等內容。經檢驗,當事人生產的拼圖玩具機械與物理性能可預見的合理濫用(可觸及的銳利尖端)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至檢查時,涉案玩具全部售出,貨值金額0.31萬元,利潤0.15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2022年4月18日,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0.78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GB6675.2-2014標準對相關兒童玩具機械與物理性能可預見的合理濫用作了禁止性規定,本案產品涉及可觸及的銳利尖端不合格指標,兒童在游戲過程中,可能產生直接傷害,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危害兒童的健康安全。市場監管部門責成廠家準確適用標準,把好生產源頭質量關,規范兒童玩具生產。
案例4
泰州市海陵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溱潼鎮顧網寅兒童娛樂場所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盲盒玩具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22日,泰州市海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海陵檢察院案件移送線索,對溱潼鎮顧網寅兒童娛樂場所萬達廣場擺放的自動售貨機中銷售的兒童玩具盲盒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部分盲盒存在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與海陵區萬達廣場簽訂租賃協議,租賃萬達一樓場地放置2臺自動售貨機銷售兒童玩具盲盒。2022年2月13日,當事人通過微信聯系供貨商采購該批盲盒,未索要供貨商任何資質材料。當事人在未核實相關產品信息情況下,將包裝印有奧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標志的盲盒混入其他產品中一起用于銷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2022年3月9日,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北京冬奧會舉辦以來,冬奧吉祥物“冰墩墩”廣受喜愛。部分不法商家將冰墩墩與兒童玩具市場正火熱興起的盲盒結合起來販售,利用兒童喜愛“冰墩墩”卡通形象的心理,將未授權的“冰墩墩”印在盲盒上,吸引兒童購買,構成了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此類未獲奧林匹克標志使用授權生產的玩具往往還會存在質量不合格或未經強制認證等問題,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關注。
案例5
徐州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邳州市甬文商店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5日,徐州邳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校園周邊商店進行檢查時發現,邳州市甬文商店的貨架上擺放著一批品名為“低調含片”、“2貨根治片”、“白癡丸”的薄荷糖,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行為,并對涉案產品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不能提供涉案薄荷糖的采購發票及清單,截至檢查時,剩余“低調含片”5盒、“2貨根治片”4盒、“白癡丸”2盒。上述11盒薄荷糖外包裝上具有相同的食品標簽和營養成分表,其外包裝上未標明凈含量、規格、生產者和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2022年5月23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0.1萬元,沒收薄荷糖11盒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部分食品生產經營者為了吸引未成年人消費,在其食品外包裝上突出標注具有色情、暴力及其他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無底線營銷,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必須依法打擊。校園周邊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中小學生為顧客主體,應當強化主體責任意識,自覺抵制無底線營銷食品。
案例6
淮安市淮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一非母嬰用品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兒童預包裝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28日下午,淮安市淮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淮陰一非母嬰用品店正在銷售的5盒“安琪紐特”鱈魚肝油軟膠囊、3盒“井田村”牛油果油均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對上述食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9月1日從淮安市某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22.5元/盒的價格購進6盒“安琪紐特”鱈魚肝油軟膠囊,銷售價為88元/盒;2020年9月2日,從淮安市淮陰區俏品堂食品經營中心以25元/盒的價格購進“井田村”牛油果油3盒,銷售價為48元/盒。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2022年5月13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0.58萬元,沒收8盒過期產品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兒童食品和保健品安全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該母嬰店銷售過期產品,存在較大的危害性,《食品安全法》對經營過期食品行為采取零容忍。市場監管部門通過依法查處銷售超保質期、三無食品等違法行為,促進食品經營者規范食品經營行為,凈化兒童食品經營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案例7
常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江南環球港嘯寅食品商行使用過期原料制作兒童飲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8日,常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南環球港嘯寅食品商行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6瓶Yakult活菌型乳酸菌乳飲品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食品原料進行了扣押。
經查,2022年2月5日,當事人在某買菜軟件上購買兩板(共10 瓶)Yakult活菌型乳酸菌乳飲品,購買單價11.7元/板,支付23.4元。當事人將上述采購的Yakult活菌型乳酸菌乳飲品制作雪梨養樂多、蘋果養樂多、西瓜養樂多和橙子養樂多飲品銷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2022年5月10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0.8萬元,沒收6瓶過期活菌型乳酸菌乳飲品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奶茶店一般位于人流量較大的商場內,周邊輻射多家學校,應更加注重食品安全,一旦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直接危害學生身體健康,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建議家長在購買兒童飲品時仔細查看營養標簽和配料表,盡量給孩子買配料表中含添加劑較少的食品,注意食品保質期,選擇證照齊全、衛生良好的商家購買現制食品。
案例8
鹽城東臺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彭鈺連嬰兒用品店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30日,東臺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東臺市富安鎮彭鈺連嬰兒用品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10盒Muyingfang母嬰坊?嬰兒植物酵素護臀噴霧為嬰幼兒護膚用化妝品,限期使用日期為2022年2月8日,貨值金額150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2年4月22日,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沒收10盒過期化妝品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使用過期或質量不合格的嬰幼兒化妝品,對于皮膚結構和免疫系統功能尚不完善的幼兒來說,很容易受到傷害,進而可能引發其他關聯疾病,危害幼兒身體健康。市場監管部門不斷加大對嬰幼兒相關產品的抽檢力度,以“四個最嚴”的標準,守護嬰幼兒健康成長。(供稿:江蘇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