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持續深入開展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為進一步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保障少年兒童健康安全,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集中力量查辦了一批銷售不合格兒童服裝玩具、發布兒童用品違法廣告、食品非法添加等典型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發布兒童漱口水違法廣告案
2022年4月24日,朝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在兒童漱口水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26日,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在“有贊精選”app上開設的“中輕商城”中,銷售的非藥用兒童漱口水“GOMI SE 秘素兒童益生元漱口水”的廣告宣傳中使用“抑菌消炎”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朝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2.海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雙楓車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及非法添加金箔案
2022年4月29日,海淀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雙楓車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金箔)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沒收違法所得11542.87元、罰款1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8日,海淀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東城區市場監管局移轉線索:北京雙楓車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向東城區一咖啡館售賣甜品,在其制作加工的柚子千層產品中添加了金箔。經查,當事人自2022年1月1日起從事制作糕點等食品加工活動,制作紅絲絨、芋泥小方、抹茶青檸塔等糕點。該公司雖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符,同時許可經營項目不含糕點類食品。當事人向東城區一咖啡館供應的柚子千層中使用金箔進行裝飾,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金(銀)箔金(銀)粉類物質不是食品添加劑,不得用于食品生產經營。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海淀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3.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綠色動力商貿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擅自銷售未經認證的兒童玩具案
2022年4月21日,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綠色動力商貿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擅自銷售未經認證的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兒童玩具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837.34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7日,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當事人銷售的滅鼠先鋒玩具疑似無3C認證。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及詢問調查核實,涉案玩具產品滅鼠先鋒“大號蝴蝶”的材質為硅膠,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2020年)》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4.大興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陽光起跑線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銷售分公司銷售不合格兒童服裝案
2022年1月20日,大興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陽光起跑線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銷售分公司銷售不合格兒童服裝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4元、罰款10373.75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0月13日,大興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報告,表明當事人銷售的款號為52108612的鐵臂阿童木童裝牛仔裙檢驗結果不合格。經查,該牛仔裙耐濕摩擦色牢度項目不符合GB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B類標準,依據《2021年北京市大興區嬰幼兒及兒童服裝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檢驗結果為不合格。又查,當事人在未收到商品檢驗結果通知的情況下,擅自將作為抽查備用樣品的鐵臂阿童木童裝牛仔裙1件(加貼封樣單后封存于其經營場所)拆除封樣單導致損毀。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大興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5.昌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頂惠文化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2年4月21日,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頂惠文化有限公司發布涉及“兒童青少年視力恢復保護矯正指導書籍”等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7日、3月10日,昌平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當事人在淘寶店鋪“頂惠圖書專營店”銷售書籍,宣傳時使用“祖傳”一詞,在拼多多店鋪“頂惠圖書專營店”宣傳產品時使用“恢復”一詞。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8月9日在淘寶店鋪“頂惠圖書專營店”上架《偏方治大病》,其介紹中存在“祖傳”等描述;2021年12月3日在拼多多店鋪“頂惠圖書專營店”上架《驚人的視力自然恢復保健書》,其描述語中存在“兒童青少年視力恢復保護矯正指導書籍”等內容。“祖傳”“兒童青少年視力恢復保護矯正指導書籍”等內容,無證據材料證明其真實性。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
6.密云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慕斯科技有限公司發布兒童牙膏違法廣告案
2022年4月14日,密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慕斯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兒童牙膏時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作出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4日,密云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反映當事人在其天貓網店“anmous旗艦店”銷售“安慕斯嬰兒牙膏兒童牙膏”時使用“安全可食、可吞咽”的宣傳用語。經查證,舉報內容屬實。根據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兒童化妝品標簽不得標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食品有關圖案。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之規定,牙膏參照本條例有關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密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上述行政處罰。(來源:北京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