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5月26日,蛇口海關發布對福清市康源華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蛇口海關對福清市康源華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福清市康源華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福清市宏路街道宏路村18樓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趙汝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81MA32FAQ68A
2022年3月13日,當事人委托廣州市凱逸物流有限公司以跨境電商直購出口模式向蛇口海關申報出口攪拌機等貨物一批到日本,提運單號:5100567603067。2022年3月13日,經蛇口海關查驗,發現實際出口貨物中有:1“AUDEMARS PIGUET”標識手表85個;2“ROLEX及圖形”標識手表62個;3“HUBLOT及圖形”標識手表5個;4“LOUIS VUITTON”標識褲子2條、帽子6個、床單2件、衣服28件、鞋16雙,“LV”標識皮帶4條、包92個;5“耐克鉤圖形”標識衣服34件、襪子30雙、鞋15雙;6“安德瑪(圖形)”標識衣服11件;7“BURBERRY”標識衣服4件、鞋2雙;8“PUMA”標識襪子17雙、衣服37件;9“VERSACE”標識衣服5件、鞋3雙;10“Dior”標識衣服9件、鞋17雙、“Christian Dior”標識包2個;11“GUCCI”標識衣服7件、鞋21雙、皮帶2條、包33個;12“adidas”標識衣服60件、鞋10雙、襪子38雙;13“CHANEL”標識衣服5件、鞋4雙、包23個;14“YSL圖形”標識包3個、“SAINT LAURENT”標識鞋1雙;15“CONVERSE”標識鞋1雙;16“PRADA”標識鞋3雙;17“VLTN”標識鞋1雙;18“BALENCIAGA”標識鞋9雙、包1個;19“MONCLER”標識衣服3件(以下稱上述貨物)。
經相關權利人確權,上述貨物涉嫌侵犯權利人在海關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扣留申請并提交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出口標有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標識的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侵犯權利人1奧德馬裴蓋控股有限公司備案的“AUDEMARS PIGUET"(備案號:T2019-55392);2勞力士鐘表有限公司備案的“ROLEX 及圖形”(備案號T2021-106504);3恒寶日內瓦股份有限公司備案的“HUBLOT及圖形”(備案號T2016-47385);4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備案的“LOUIS VUITTON”(備案號T2016-44891),“LV”商標專用權(備案號T2016-45489)、(備案號T2016-44888);5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備案的“耐克鉤圖形”(備案號T2019-72254);6安德阿鏌有限公司備案的“安德瑪(圖形)”(備案號T2015-40424);7博柏利有限公司備案的“BURBERRY”(備案號T2021-104489);8“PUMA”(備案號T2019-75427);9賈恩尼.弗賽斯股份有限公司備案的“VERSACE”(備案號T2016-42816);10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備案的“Dior”(備案號T2015-39603)、“Christian Dior”(備案號T2018-71355);11古喬古希股份公司備案的“GUCCI”(備案號T2019-84648)、(備案號T2016-50835);12阿迪達斯有限公司備案的“adidas”(備案號T2014-35095)、(備案號T2018-67585);13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備案的“CHANEL”(備案號T2018-64564)、(備案號T2018-64566);14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備案的“YSL圖形”(備案號T2016-52424)、“SAINT LAURENT”(備案號T2019-86972);15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備案的“CONVERSE”(備案號T2020-101555);16普拉達有限公司備案的“PRADA”(備案號T2018-64354);17華倫天奴有限公司備案的“VLTN”(備案號:T2019-80905);18巴黎世家備案的“BALENCIAGA”(備案號T2012-27297)、(備案號T2012-27298);19蒙克雷爾股份公司備案的“MONCLER”(備案號T2020-91305)商標專用權,上述貨物案值為人民幣75711元,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實際出口貨物、現場照片、海關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扣留現場筆錄、知識產權權利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11356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蛇口海關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