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文錦渡海關發布關于深圳市祥學商貿有限公司出口侵犯“飛人喬丹圖形”、“GUCCI”等商標權的鞋、手提包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文關知罰字﹝2022﹞0002號
當事人:深圳市祥學商貿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南湖街道文錦社區沿河南路2011號惠州大廈822
法定代表人:陸學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H7QKF0B
2022年4月25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鴻澤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場采購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批,報關單號:530920220090002491。文錦渡海關經查驗,發現該批出口貨物中有以下貨物:
1、標有“飛人喬丹圖形”標識的鞋23雙;
2、標有“NIKE及鉤圖形”標識的鞋66雙;
3、標有“LV”標識的鞋2雙;
4、標有“Dior”標識的鞋8雙;
5、標有“ADIDAS三葉草(圖形)”標識的鞋24雙;
6、標有“GUCCI”標識的鞋6雙;
7、標有“GUCCI圖形(GG圖標)”標識的手提包1個。
(以下稱上述貨物)
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7416元。
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阿迪達斯有限公司、古喬古希股份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在海關備案的“飛人喬丹圖形”(備案號:T2015-43134)、“NIKE及鉤圖形”(備案號:T2016-47305)、“LV”(備案號:T2016-45489)、“Dior”(備案號:T2015-39603)、“ADIDAS三葉草(圖形)”(備案號:T2013-30799)、“GUCCI”(備案號:T2019-84648)、“GUCCI圖形(GG圖標)”(備案號:T2013-32217)商標專用權,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上述貨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實際出口貨物、現場照片、《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扣留現場筆錄》、權利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當事人陳述書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1112.4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文錦渡海關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