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6月1日,舟山海關發布關于義烏市勇玖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NIKE及鉤圖形”等商標權休閑鞋、帽子、背包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舟關知字【2022】000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舟山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舟關知字〔2022〕0008號
當事人:義烏市勇玖進出口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登記碼:91330782MA2E9QUN2X
法人代表:蘇劉斌
地 址:浙江省義烏市福田街道東大魯村42幢1單元701
當事人委托金華市天悅報關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休閑鞋、帽子等貨物到阿爾及利亞,報關單號為:292020220000038190。經實貨查驗,發現實際貨物中有使用“NIKE及鉤圖形”商標標識的休閑鞋1190雙,使用“N”商標標識的休閑鞋295雙,使用“NIKE”商標標識的背包295個,使用“adidas”商標標識的背包195個,使用“adidas及圖形”商標標識的帽子295頂以及使用“PUMA及圖形”商標標識的帽子295頂,共計價值人民幣66420元。經聯系,“NIKE及鉤圖形”和“NIKE”商標權利人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adidas”和“adidas及圖形”商標權利人阿迪達斯有限公司,“N”商標權利人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以及“PUMA及圖形”商標權利人彪馬歐洲公司認為上述使用其公司相關商標的貨物侵犯了其商標權,并向我關提交了知識產權保護申請和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休閑鞋和背包上使用的“NIKE及鉤圖形”和“NIKE ”商標,與商標權人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備案號:T2016-47305、T2018-69376)相同;出口的休閑鞋上使用的“N”商標,與商標權人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備案號:T2020-93865)相同;出口的背包和帽子上使用的“adidas”和“adidas及圖形”與商標權人阿迪達斯有限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備案號:T2020-98089、T2017-58191)相同;出口的帽子上使用的“PUMA及圖形”與商標權人彪馬歐洲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備案號:T2021-108128)相同,且事先均未經上述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報關單》(報關單編號:29202022000003819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代理報關委托書、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書、企業資質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查問筆錄、涉案貨物圖片、商業發票及隨附交易資料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擬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以及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舟山海關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