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持續強化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和非法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督促各類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抓好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切實達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浙江省平湖市市場監管局現將2022年全市特種設備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平湖市國豪服裝面輔料經營部使用未經檢驗叉車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3日,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平湖市國豪服裝面輔料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查見有一臺叉車,出廠編號為2103000129,上述叉車無有效的檢驗報告、未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現場叉車司機未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駕駛上述叉車作業。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發展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平湖市俊輝服飾廠使用超期未檢電梯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7日,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平湖市俊輝服飾廠(2021年3月24日名稱變更為平湖市輝煌服飾商行)開展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單位名下的一臺曳引驅動乘客電梯(設備代碼:31103304822010080001)的檢驗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截止,該電梯已經超過檢驗有效期未進行定期檢驗,且仍在使用。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平湖市金宇五金廠使用檢驗不合格叉車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30日,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平湖市金宇五金廠開展檢查。在該五金廠的加工車間,發現一輛出廠編號為10110512,使用證編號為車11浙F18177C207DE,車牌號為場內浙F52299的叉車正在使用。該叉車于2022年3月28日由嘉興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分析】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來源:平湖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