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 6月24日,中國質量新聞網從天眼查獲悉,李某、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公布。
該判決書顯示,原告李某訴稱,2019年,李某在被告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本宮餐飲”)拓展部李某德的宣傳下了解到廣州本宮餐飲的經營模式、企業文化。在李某德多次主動邀請下,李某決定與廣州本宮餐飲簽訂《單店自主經營合作合同》。2019年7月30日,李某在李某德授意下向廣州本宮餐飲支付3000元定金。2019年8月1日,由于李某資金有限,通過預支信用卡等方式湊齊78000元,在廣州本宮餐飲的指示下分五次向賬戶名為“深圳市寶安區壹方城本宮的茶飲品店”進行轉賬,并于當天簽訂《單店自主經營合作合同》。廣州本宮餐飲拓展部李某德就此開始為李某在邯鄲市美樂城開設店鋪提供服務,并且在提供服務期間以各種理由推脫店鋪選址,一直推脫到2019年年底。并且在推脫期間,又與第三方簽訂了代理協議,并聲稱第三方有實力、關系網廣,能夠迫使李某在美樂城無法成功開設店鋪。至此,李某在廣州本宮餐飲毫無誠信的行為下,對本次項目極其失望,便向廣州本宮餐飲請求將品牌使用費退還給李某。然而,廣州本宮餐飲以之前員工花銷為由,不予退款,聲稱要繼續履行合同,要求李某在邯鄲市區內任何地方開店鋪(美樂城除外)。
被告廣州本宮餐飲辯稱,合同簽訂后廣州本宮餐飲積極履行合同,有建立微信群,將開店流程、培訓須知、門店標準以及門店選址標準、開設線上選址培訓等重要信息送達給李某。廣州本宮餐飲業務人員積極協助李某選址,推薦多處選址地址;也有指派人員進行實地考察,最終因李某未確定店鋪的經營地址產生爭議。根據合同的約定,加盟店店址的選擇決定權在于李某。特許經營屬于典型的商業經營活動,李某不能將其商業經營風險轉嫁給廣州本宮餐飲。根據涉案合同第二條約定,李某的特許經營權性質為單店特許,不具有獨占性,因此,廣州本宮餐飲許可第三方在邯鄲地區開設門店并不造成違約,李某沒有解除合同的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廣州本宮餐飲對加盟店的選址僅為輔助義務,李某未與美樂城商場確定租賃關系,據此主張廣州本宮餐飲違反合同約定的商圈保護范圍沒有依據。但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被特許人有權在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單方解除合同,鑒于雙方處于籌備加盟店的初期,未實際使用特許經營資源,因此酌定廣州本宮餐飲退還費用。最終,法院判決雙方合同解除,廣州本宮餐飲返還李某合同費用7.6萬元。
據了解,廣州本宮餐飲成立于2015年,主要從事餐飲管理;企業總部管理;企業形象策劃服務;市場調研服務等。旗下項目品牌為“本宮的茶”。歌手胡海泉為“本宮的茶”聯合創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