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民生領域突出問題,聚焦關系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拳出擊,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十大行動。現將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哈爾濱市通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化肥直銷店經銷化肥包裝袋標識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案
2022年4月19日,通河縣市場監管局對通河縣某化肥直銷店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經營的黑龍江省某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2022年1月8日生產的某牌水稻專用摻混肥料包裝袋上標注的標準代號為:GB/T21633-2008,標識內容為:禾旺達摻混肥料水稻專用18-12-15氮N-磷P2O5-鉀K2O≥45%有機≥12.0%;生產許可證號(黑)XK13-001-00536執行標準GB/T 21633-2008。該化肥經直銷店經銷的禾旺達水稻摻混肥包裝袋標注的執行標準GB/T 21633-2008屬于廢止的標準。
當事人違反了《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據《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責令停止銷售,并給予罰款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鶴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田農資經銷有限公司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摻混肥料案
2022年2月22日,鶴崗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對福田農資經銷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并對其銷售的摻混肥料進行了抽樣,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產品。經查,該批肥料標示生產企業為黑龍江某某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批號為:220294,購入數量25.00噸(500袋),采購價格是154.00元/袋,銷售價格是170.00元/袋,銷售金額85,000.00元。
當事人違法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摻混肥料25噸(500袋),罰款42,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臺河市勃利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海艷農資商店銷售不合格的摻混化肥案
2022年4月19日,七臺河市勃利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勃利縣海艷農資商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該農資商店銷售的摻混化肥(黑誠龍豐王)進行了現場抽樣,結果為不合格產品。經查,勃利縣海艷農資商店銷售的不合格摻混化肥(黑誠龍豐王)系從哈爾濱某肥業有限公司購進,共購進16噸,購進價格為3600.00元/噸,銷售價格為4000.00元/噸,銷售貨值金額共64,000.00元。
當事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勃利縣海艷農資商店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款共計38,400.00元的行政處罰。
齊齊哈爾市克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美亞種子商店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肥料案
2022年4月29日,執法人員對克山縣美亞種子商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經銷標識為“注冊商標‘景陽岡’,聚碳酶3+3摻混肥料,智能控釋新一代,執行標準:GB/T21633-2020,許可證號:(魯)XK13-001-02607,凈含量:50kg,生產商:山東陽谷魯西化工總廠,生產商地址:山東省聊城市陽谷縣西漢南路59號,電話:400-656-0478”的化肥。化肥外包裝標識內容沒有電子噴碼和生產日期等信息,包裝袋內沒有產品合格證明。經現場檢查,2022年4月25日,當事人從吉林省某農業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摻混肥料共30.1噸,購進價格每噸3,010.00元,以每噸3,500.00元的價格共售出16.4噸,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化肥貨值金額合計金額105,350.00元。
當事人違反了《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依據《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立即追回已售出的摻混肥,并全部產品返回生產廠家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8,036.00元,罰款15,00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0.00元;合計罰沒款25,036.00元。
牡丹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周某雪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月11日,牡丹江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市公安局移交周某雪涉嫌非法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產品(36個品種3559盒)。經查,涉案產品是當事人通過淘 寶和微信采購,貨值金額共計54,602.00元。經檢驗,涉案產品全部含有西地那非。當事人涉嫌構成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齊齊哈爾市龍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雙雪淀粉廠生產(粉絲)鋁殘留量超標食品案
齊齊哈爾市龍江縣市場局接到農業農村部谷物及制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哈爾濱)的檢驗報告,顯示龍江縣雙雪淀粉廠2021年8月12日生產的“村屯小菜園牌粉絲”檢驗結果不合格。經查,2021年8月12日,當事人受龍江縣徐龍卿水稻種植家庭農場的銷售委托,為其代加工4大袋,共計100公斤,加工費用為每公斤銷售價2.00元,共計獲利200.00元。全部銷往大慶市薩爾圖區學偉鑫城慶購生活超市。龍江縣徐龍卿水稻種植家庭農場銷售價格為每公斤10.00元,共計100公斤,貨值金額1,000.00元。2021年11月19日,當事人申請復檢,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2022年1月6日,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00.00元,罰款50,000.00元,共計罰沒50,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哈爾濱市新區管理委員會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查處某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2年3月1日,哈爾濱市新區管理委員會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根據投訴舉報,對哈爾濱市松北區某煙酒行執法檢查,在其店內發現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茅臺、國窖1573等白酒共計44瓶,貨值共計24,584.00元。
當事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44瓶,處以貨值等額罰款24,584.00元的行政處罰。
雞西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根據案件舉報線索,雞西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查,雞西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在應知涉案藍帶啤酒為侵權商品的情況下,共購進290箱涉案侵權(藍帶集團)啤酒并已全部銷售,違法經營額為8,700.00元,違法所得為1,740.00元。
當事人違反了《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以上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740.00元,并處罰款10,000.00元,罰沒款共計11,740.00元。
大慶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大慶廣播電視臺變相發布“草原神”廣告案
大慶廣播電視臺制作并在綜合廣播、交通廣播、音樂廣播發布時長60分鐘《探索光明:草原神》養生節目,在節目中介紹宣傳“草原神”“明目二十五味丸”以及“購買熱線:400-865-7767”,屬于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形式變相發布廣告,廣告中出現醫生和病人形象證明療效,廣告費用2,88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九條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九條和《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022年3月18日,給予當事人沒收廣告費2,880.00元,罰款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郭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