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嘉定海關關于江蘇恒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嘉定海關檢罰字〔2022〕000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嘉定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嘉定海關檢罰字〔2022〕0002號
江蘇恒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3764152725N;法定代表人:靳海濱 ;經營地址為江蘇省昆山市長江北路777號。
當事人向海關申報進口27臺筆記本電腦,報關單號為236920211691215303,申報日期 2021年10月12日,涉案貨值267360.99元。該批貨物被海關命中目的地檢驗,目的地檢驗機構為嘉定海關。江蘇恒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長期未聯系嘉定海關實施目的地檢驗。2021年12月嘉定海關主動聯系當事人,告知該批貨物需實施目的地檢驗,未經檢驗不允許銷售和使用。當事人告知海關,該批貨物已發運,無法實施檢驗。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對以上事實確認無誤。
以上行為有企業情況說明,查問筆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目的地檢驗通知,3C證書等為證。
江蘇恒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342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