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張東 張文婷)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成都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嚴查民生領域10類違法違規行為。7月11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通報了今年上半年“鐵拳”行動案件查辦情況以及6起典型案例。
今年上半年,成都“鐵拳”行動共計查辦相關民生領域案件738件,案值672.18萬元,移送公安機關案件33件。據了解,“鐵拳”行動中,成都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結合各地區域經濟發展特點,通過聯合執法,實現監管執法效能顯著提升。
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守護民生安全底線的同時,成都市市場監管局還著力構建市場監管執法條線“規范化+柔性執法”的工作模式,讓服務警示跑在執法前,服務指導貫穿于執法中,服務跟蹤工作緊貼在執法后,不斷優化營商環境。
今年上半年,成都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鐵拳”行動中都查辦了哪些典型案件?在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涉及食品安全、廣告違法、虛假宣傳、商標侵權、違規收費等領域。
案例一: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高新某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廣告違法案
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對成都高新某醫療美容診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微信小程序中部分內容涉嫌廣告違法,于2022年2月16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皮膚美容】肌膚灌注(補水)”服務商品頁面宣傳含有“1次肌膚灌注等于100倍普通護膚品”、“5分鐘打開百萬細胞微通道,實現高效滲透”的廣告內容,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數據來源及依據。調查中還發現上述商品頁面顯示銷量為“已售257”,微信后臺數據顯示未有實際銷量,當事人承認“為了吸引客戶,后臺自己更改的銷量數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構成虛假廣告。
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相關規定,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60000元。
案例二:金堂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金堂縣某日用雜品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灶具案
金堂縣市場監管局對金堂縣某日用雜品經營部進行檢查時,現場發現有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的商用燃氣燃燒器具7臺,部分器具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等信息。執法人員依法查封,并于2022年2月11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不能提供購進票據、不能說明購進時間和進價,涉案貨值金額8450元,已售出1臺,違法所得250元。
當事人銷售無廠名廠址信息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構成銷售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行為。根據GB 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5.2.1.13規定“燃具應安裝熄火保護裝置”,涉案產品均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行為。金堂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16900元。
案例三:新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某診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2年2月9日,新都區市場監管局對成都某診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的“燈箱廣告”顯示有涉嫌虛假的宣傳內容,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自2021年6月至案發,制作的“燈箱廣告”宣傳內容標注有“18歲前把近視控制在500度以內可以降低74%的白內障風險、67%的青光眼風險、99%的黃斑病變風險、98%的視網膜脫離風險”和“三甲醫院臨床有效率97%”等內容,但沒有標明出處,引證數據無法提供證明。宣傳內容中的“新都區青少年兒童近視眼防控中心”為虛假的工作機構。
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發布廣告引用的數據未標明出處、不能證明數據真實準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新都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以罰款28000元。
案例四:雙流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雙流區某酒水經營部售賣假冒白酒案
2022年1月7日,雙流區市場監管局進行日常檢查時,在某酒水經營部查獲一輛送酒的貨車,因送來的酒水涉嫌商標侵權,對該經營部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1月1月從流動“酒商”處訂購了10件(6瓶/件)“國窖1573”和4件(6瓶/件)“五糧液1618”,貨值金額76800元,準備和正品搭配銷售。涉案酒水經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鑒定,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雙流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侵權商品,并處以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郫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菜籽油案
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關于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菜籽油案的違法線索移交函,郫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3月30日予以立案。經查,該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菜籽油(生產日期:2021年10月11日)6件(4L*4瓶),貨值金額1110元,違法所得90元。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菜籽油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郫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5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武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市武侯區某文化藝術培訓學校學科培訓違規收費案
武侯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對武侯區某文化藝術培訓學校進行現場檢查,提取了該校與學生家長簽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復印件及目前在校培訓的學員名單,并對其涉嫌違規收費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校公示的收費標準符合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市場監管局聯合下發的《關于成都市義務教育階段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收費標準,但是在實際收費過程中并未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收取超出公示價格的收費金額205923元,現已清退201819元,未清退金額共計4104元。
該校未按規定按實際收費情況對所有學員家長開具正式發票,也未按規定通過監管賬戶收取費用。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六)項的相關規定,武侯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規收取的金額4104元,罰款12312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