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在全區范圍內組織開展了廣告市場整治工作行動,緊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虛假違法廣告問題,突出“衣食住行”等重點民生領域,嚴厲打擊違法廣告行為,有效規范全區廣告市場秩序。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教育警示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從2022年第二季度全區辦理的違法廣告案中選出8個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曝光。
案例一
內蒙古名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發布的廣告包含“呼市唯一建筑面積約89㎡三房”和“呼市唯一89㎡功能三居超越想象由此上樓”宣傳內容,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廣告中所述“呼市唯一”內容的證明材料和所述內容的真實性。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案例二
賽罕區新建東街意林食品烘焙工坊違法使用國旗發布廣告案
當事人售貨區內展示的商品宣傳品上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產品名稱、形象圖片、價格、“面包西點,只賣當天!”等內容,違法使用國旗進行廣告宣傳。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
案例三
呼和浩特市新途徑培訓服務有限公司發布違法教育培訓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了“5天政治3天語文3天英語,10天強化進階,10天升本精品免費訓練營,5天精品政治、3天精品語文、2天精品英語地面課,10天升本、10天強化進階、10天升本精品免費訓練營”和“10天講練結合,科學安排,穩步提升、不過退費/全退,優學上岸,拿證穩妥”等內容。經查當事人發布的教育培訓廣告,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對教育、培訓的結果作出保證性承諾。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案例四
包頭麗人醫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醫療廣告案
當事人在單位的廣告宣傳欄上發布含有“一次手術,徹底治愈”的廣告語。經查,當事人發布的醫療廣告中含有“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包頭市東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案例五
赤峰市鑫德堂大藥房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網店上發布含有“純進口”允諾的藿香正氣水廣告,并在發布前未辦理藥品廣告審查批準手續,經查該藥品產地與廣告允諾的“純進口”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赤峰市元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
案例六
錫林郭勒盟日升昌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抖音發布帶有“世界上最安全的葵花種子”的宣傳視頻,經查當事人對其表述“世界上最安全”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構成發布含有絕對化用語的廣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錫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公司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案例七
杭錦旗錫尼康復養生保健服務館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康復養生保健主要治療關節炎、富貴包等、尤其對腦梗、治療效果好,見效快”等內容的廣告,經查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傳的治療效果證明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公司停止發布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人民幣6000元。
案例八
內蒙古大地源燃氣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發布“你加油,我優惠。92#汽油、95#汽油直降1.25元,還有驚喜禮品相送,積分兌豪禮充值更優惠”。經查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廣告中沒有對汽油價格準確、清楚、明白表示汽油原價格基數,只標明了降價幅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來源:內蒙古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