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吳淞海關發布關于南京旭通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CNHTC及圖”、“HOWO”商標專用權的水罐車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吳淞關知字〔2021〕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吳淞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吳淞關知字〔2021〕01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南京旭通進出口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201960HL8
法定代表人:饒喜陽
住址/地址:江蘇自貿區南京片區浦濱路320號科創總部大廈C701-2
當事人委托上海德譽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坦桑尼亞一輛水罐車,報關單號碼220120210000012692。經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CNHTC及圖”、“HOWO”商標的水罐車一輛(車輛車架號碼LZZ5EXNE6AA442667),貨值124659元人民幣。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CNHTC及圖”、“HOWO”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一輛水罐車上使用的“CNHTC及圖”、“HOWO”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CNHTC及圖”、“HOWO”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CNHTC及圖”、“HOWO”商標的水罐車一輛,并處罰款人民幣12465.9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