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海關關于義烏市格尼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EVO-STIK”商標權防水膠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杭義關知字〔2022〕000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烏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義關知字﹝2022﹞0009號
當事人:義烏市格尼進出口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91330782MA2HR39RXA
法定代表人:施永存
地址:浙江省義烏市北苑街道四季四區37幢5單元402(自主申報)
當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義烏海關申報出口一批塑料下水管等貨物(報關單號:292120210000023434)。經查驗,該批貨物中有標有“EVO-STIK”商標的防水膠帶1064個,當事人不能提供授權文書或正規購買證明。“EVO-STIK”商標權利人波士膠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侵犯了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EVO-STIK”商標權(備案號:T2019-78990),并于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交了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和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防水膠帶上所使用的 “EVO-STIK”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 “EVO-STIK”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貨物價值人民幣21280元。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查問筆錄、交易單據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沒收上述標有“EVO-STIK”商標的防水膠帶1064個,并處罰款人民幣32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義烏海關
2022年7月8日